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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胜诉案例】防洪搬迁公告违法案:安徽183 户搬迁,镇政府越权行为被确认违法

作者:北京京盟律师事务所时间:2025年09月02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53次举报

一、案件背景

  李某某是安徽省村民,在村内拥有合法房屋(持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及承包地。其房屋位于某项目范围内,该项目源于防洪安全需求。2024 年 7 月,镇人民政府发布《镇人民政府搬迁公告》,明确因防洪治理需要,对红线内 183 户(605 人)的房屋及附属物实施搬迁,搬迁期限为 2024 年 7 月 25 日至 9 月 30 日。公告第六条特别载明:“凡在此范围内的拆迁户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将视为自动放弃相关权益,将按有关程序执行。”

  李某某认为,该条款严重违法: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即使被搬迁人逾期未办理手续,也有权获得补偿安置,镇政府无权以“自动放弃权益” 剥夺其合法权利;且镇政府作为基层政府,是否有权作出涉及重大民生的搬迁公告存疑。为维护权益,李某某在律所律师的协助下,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公告违法并撤销。


二、争议焦点

  1. 镇人民政府是否有权作出《搬迁公告》?

  2. 公告第六条 “逾期视为放弃权益” 是否合法?

  3. 撤销公告是否损害公共利益?

  三、被申请人辩称

  1.职权来源合法:搬迁项目由县政府委托实施,镇政府作为受托单位,有权发布公告组织搬迁,且公告仅涉及房屋搬迁,不涉及土地征收,无需县级政府直接作出。

  2.条款无违法性:“逾期视为放弃权益” 是推动项目的引导性表述,实际操作中不会剥夺村民补偿权;若村民在期限后仍愿搬迁,只要资金未收回,仍可享受相关权益,条款不产生实际损害。

3.项目紧急且必要:防洪形势严峻,搬迁项目关乎 605 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且多数村民已签约,撤销公告会导致项目停滞,损害公共利益与多数人权益。

  四、胜诉结果

1.镇政府超越法定职权:根据《安徽省实施<防洪法> 办法》第五条,防洪搬迁等重大行政行为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镇政府主张 “受县政府委托”,但未提供任何授权文件,实质是自行行使县级政府职权,构成 “超越法定权限”。

2.公告条款隐含违法风险:第六条“逾期视为放弃权益” 虽未实际剥夺,权益,但违反《土地管理法》中 “不得变相剥夺补偿权” 的强制性规定,可能误导村民放弃合法权利,存在程序瑕疵。

3.确认违法但不撤销:鉴于搬迁项目为防洪民生工程,多数村民已签约,撤销公告会影响防洪安全与公共利益,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决定“确认公告违法”,但保留其效力,既纠正行政违法,又保障项目推进。

五、法律意义

1.基层政府职权不得“越位”

  本案明确,涉及防洪、土地征收等重大民生项目,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行动,委托执法需有书面授权文件,无授权的“自行履职” 属于违法,为基层政府执法划定了 “权限红线”。

2.行政公告不得违法增设义务

  即使行政目的正当(如防洪),公告条款也不得变相剥夺公民权利。本案中“逾期视为放弃权益” 条款,因可能影响被搬迁人补偿权,被认定存在违法风险,警示行政机关需严格遵循 “法律保留原则”,不得在法律之外增设义务。

3.公共利益与个体权益的平衡原则

  复议机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 的裁决,体现了 “公共利益优先,个体权益不忽视” 的原则 —— 既保障防洪项目推进,又通过 “确认违法” 督促镇政府补正程序,为未签约村民后续维权保留了法律空间。

  六、律师策略


1.质疑职权合法性:重点指出镇政府未提供委托授权文件,援引《防洪法》及安徽省实施办法,证明防洪搬迁属于县级政府职权,镇政府无独立发布公告的权限,从根本上动摇公告的合法性。

2.攻击条款违法性:结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强调“补偿权是法定权利,不得变相剥夺”,公告第六条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即使未实际执行,也构成程序违法。

3.平衡公共利益主张:认可防洪项目的必要性,但主张“公共利益不能成为违法的借口”,建议复议机关通过 “确认违法” 而非 “撤销” 的方式,既纠正违法,又保障项目推进,最终被复议机关采纳。

  七、温馨提示

1.核查行政主体权限

  收到搬迁、征收公告后,首先确认作出机关是否具备法定职权(如县级以上政府负责重大项目,镇政府仅负责协助),无权限或无委托的公告可能违法。

2.警惕“变相剥夺,权利” 条款

  对公告中“逾期视为放弃权益”“不签约不补偿” 等表述保持警惕,此类条款多违反法律规定,即使未实际执行,也可通过复议或诉讼主张无效。

3.保留证据,及时维权

  保存公告原件、房屋权属证明、沟通记录等证据,若对公告内容有异议,应在法定时限(行政复议60 日,行政诉讼 6 个月)内申请救济,避免因 “逾期” 丧失权利。

  八、结语

  这起案件的胜诉,是法治对行政权力的规范与约束。防洪搬迁关乎公共安全,但“紧急” 不能成为 “违法” 的理由,“公共利益” 也不应忽视个体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在推进民生项目时,唯有严格遵循法定权限与程序,才能让每一项决策既经得起法律检验,又获得群众的真心认同。对于被搬迁人而言,遇到类似情况不必因 “项目重大” 而退缩 —— 合法的权益受法律保护,只要紧扣 “职权合法性” 与 “程序合规性” 两大核心,通过专业法律帮助,就能在公共利益与个体权益之间找到平衡,让每一次搬迁都成为 “有温度的法治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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