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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胜诉案例】高速征地强挖土地?复议确认违法:程序正义不容逾越

作者:北京京盟律师事务所时间:2025年08月22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47次举报

明确了征收范围和补偿标准。2025 年 1 月,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将包括张某某承包地在内的集体土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2025 年 2 月,区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公告》,镇政府与村签订《征收土地协议书》,约定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金额。

  然而,在张某某与村组就征地补偿分配方案存在争议、部分补偿款(如农转非安置补偿费)尚未落实的情况下,2025 年 5 月 5 日至 22 日,施工单位在区政府组织下对其 4.3 亩承包地进行强行挖掘。张某某多次报警阻止未果,认为政府未履行 “先补偿后搬迁” 义务,遂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强挖行为违法。


二、争议焦点

  1. 强挖行为是否符合 “先补偿、后搬迁” 原则?

  2. 征收程序是否完备?

  三、被申请人辩称

1.征收程序合规:从2023 年发布预公告到 2025 年省政府批复,再到与村组签订补偿协议,每一步均符合法定程序;村民会议已通过分配方案,张某某等人中途离场不影响方案效力。

2.补偿费用已落实:土地补偿费、青苗费、附着物补偿费等已支付给村组或张某某个人账户,仅社保费用因系统问题暂未办理,不构成“补偿未到位”。

3.施工有合法依据:项目已取得建设用地批复,施工单位进场是按计划推进,张某某阻工行为影响项目建设,政府组织施工具有正当性。

  四、胜诉结果

  市人民政府经审理认为:

1.补偿未完全到位:虽然被申请人已向村组支付部分费用,但在张某某户未收到全部补偿(尤其是青苗费在施工期间才支付)的情况下,直接挖掘土地违反“先补偿、后搬迁” 原则。

2.程序存在违法: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必须“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被申请人在个人补偿未清的情况下允许施工,程序违法。

3.行为不可撤销但需确认违法:因土地已被挖掘,强挖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但依法应确认违法。

  最终,复议机关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决定确认区人民政府挖掘张某某承包土地的行为违法。


五、法律意义

1.“先补偿、后搬迁” 是刚性原则

本案明确,“补偿到位” 不仅指政府与村组签订协议或支付费用给集体,更要求补偿款实际落实到被征收个人。即使整体征收程序合法,个人补偿未清仍不得施工,这为 “补偿到位” 设定了更严格的标准。

2.征收程序需保障个体权益

村民会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不能成为规避个人补偿的借口,政府有义务监督补偿款从集体向个人的拨付,确保被征收人在施工前获得合法收益,避免“集体签约、个人受损” 的情况。

3.程序违法即行为违法

行政机关即使取得征地批复,若在补偿支付、施工通知等环节存在程序瑕疵,仍可能被认定违法。这一裁决强化了“程序正义” 在征收中的独立价值,倒逼行政机关规范每一个执法环节。

六、律师策略


1.锁定补偿时间差:收集证据证明施工期间申请人尚未收到青苗费等补偿,直接违反“先补偿后搬迁” 原则,动摇强挖行为的合法性基础。

2.质疑程序完备性:指出政府未书面通知申请人施工时间,也未保障其对分配方案的异议权,程序上存在重大遗漏。

3.援引法律依据: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及《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主张“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应归所有权人所有”,政府有义务确保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个人。

七、温馨提示

1.关注补偿支付进度

  征收过程中,要密切跟踪补偿款(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费、附着物费)的拨付情况,确保费用从集体账户足额划转至个人,未收到补偿前有权拒绝施工。

2.保留关键证据

  对土地权属证明、补偿协议、缴费凭证、施工现场照片、报警记录等证据妥善留存,尤其是能证明“未补偿即施工” 的时间差证据,是维权的核心依据。

3.及时主张异议权

  对村组分配方案、补偿标准有异议时,应在村民会议上明确提出并记录,必要时向乡镇政府或自然资源部门反映,避免因“默认” 丧失救济机会。

  八、结语

  张某某案的胜诉,再次印证了“程序正义” 在征地维权中的重要性。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效率,但绝不能以牺牲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为代价。行政机关必须恪守 “先补偿、后搬迁” 的法定原则,将每一笔补偿款落到实处,让每一个程序环节经得起法律检验。

  对于被征地农民而言,遇到类似情况不必退缩,合法的土地权益受法律保护。只要紧扣“补偿是否到位、程序是否合法” 两大关键点,通过法律途径理性维权,就能在发展与公平之间找到平衡,让征地过程真正体现 “以人为本” 的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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