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征地拆迁案件中,对于下面五类特殊人员村集体成员资格认定,农民朋友们往往搞不清楚,不知道自己到底有没有资格领取征地拆迁补偿款。下面提供了关于这五类特殊人员的征拆补偿认定标准,供大家参考。
一、外嫁女
(1)户口未迁出且仍保留承包土地的人员:若户口未迁出且未在嫁入地区的承包土地和享受相关待遇,应认定为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征地补偿费分配权。
(2)户口已迁至嫁入地,但未分得承包土地且未享受嫁入地相关待遇的人员:仍应视其为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原集体的征地补偿费分配权。若户口和承包地仍在婆家,则其具有婆家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有征地补偿费分配权。若户口已迁回娘家,居住生活在娘家,但娘家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未给其分配新的承包地,且原婆家所在地根据“减人不减地”原则仍保留其承包地的,则可认定为娘家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对其在婆家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所承包土地的补偿费仍享有分配权。
二、外出务工和经商人员
若其户口仍在村里,且仍然是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则有权参与征地补偿费的分配。
三、服刑人员
在服刑期间虽丧失人身自由甚至政治权利,但并不丧失民事权利,其征地补偿费的收益应受法律保护。可指定亲属或律师作为代理人,处理征地拆迁补偿相关事务,确保自身权益不被忽视或侵害。
四、因求学、服兵役等原因户口外迁的人员
例如户口外迁的学生、在外当兵服兵役的人员,只是暂时脱离原村集体,仍旧属于村成员,享有村民权益,在征收土地时享有补偿费用分配权益。
五、征地确定后去世人员
如果死亡时间在确定征地对象后,其仍拥有获取补偿的资格,补偿可由亲人代领。继承人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以顺利领取补偿款。若村集体或其他方试图剥夺去世人员的补偿权益,继承人可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 。
此外,对于征地确定前出生的新生儿,也属于征地补偿分配范围内的人员。
综上所述,五类特殊人员在征地拆迁补偿中的权益保障,应依据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和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和保障,并不是一味地一刀切不给予任何补偿,遇到一刀切的情况,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法律帮助。如果您在征拆方面有什么问题,欢迎随时私信,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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