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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场因未办理相关审核备案手续被强拆也可以要求赔偿!

作者:北京京盟律师事务所时间:2024年10月30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99次举报

案情概况

    2010年10月27日,权某设立乐都县新民养殖专业合作社,经营范围为自繁自育仔猪,养殖生猪等。2019年1月24日,经海东市某某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查,准予权某将乐都县新民养殖专业合作社更名为新民种植专业合作社。因“大棚房”清理整治行动,同年2月28日,种植合作社被强制拆除。至强拆行为发生之时,种植合作社仍为合法存续状态。种植合作社诉某某政府、某某镇政府强制拆除房屋,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强拆行为在程序上严重违法判决确认拆除种植合作社的行政行为违法。2021年8月4日,种植合作社就某某政府、某某镇政府违法拆除行为造成损失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观点

     生效判决已确认某某政府、某某镇政府强制拆除种植合作社的行政行为违法,某某政府、某某镇政府依法应予赔偿。本案审理的焦点是因强拆造成的种植合作社合法损失的界定及赔偿数额的确定问题。本案中,种植合作社被拆除的养殖设施属于农用设施,但其并未提交办理相关审核、备案等手续的证据,亦未提交用地来源合法的相关证据。故种植合作社的建设行为不具备合法基础,应对其养殖设施建设费用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但在“大棚房”清理整治行动开展前,相关政府部门并未对其建设行为作出相应处理,反而发放给乐都新鸿养殖场政府专项补贴以及资金,对其发展养殖予以鼓励与支持。种植合作社对于案涉养殖设施的建设投入具有部分合理的信赖利益。因此,种植合作社的合法损失应界定为基于对行政机关的信任而支出的部分养殖设施建设成本及其他合法财产损失。

     在被诉行政行为确已给原告造成损失,但原被告双方又无法证明具体损失金额的情况下,法庭可以结合国家赔偿价值取向、举证目的、证明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对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并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进行全面客观和公正的分析判断,依法对损失金额予以认定。现合作社已被强制拆除,依据诉讼双方提交的现有证据,无法通过委托鉴定的方式确定损失金额。参照《2019年某某镇新联村权某拆除房屋登记表》中登记的围墙、猪舍、消毒室面及数量,考虑到行政机关的信息优势、公信力及对政府违法行为的惩罚性,结合市场价格酌定某某政府、某某镇政府赔偿种植合作社基于对行政机关的信任而支出的部分养殖设施建设成本200000元。对种植合作社的其他合法财产酌定赔偿364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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