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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未告知具体的处罚内容是否违法?

作者:北京京盟律师事务所时间:2024年06月12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869次举报

案例介绍:某执法局发现某管理公司未按照规定向市内某河流排放污水,经过立案调查,执法局向某管理公司作出了《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但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某管理公司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写明“拟处罚五万元元以下罚款”但并未明确告知罚款的具体数额。某管理公司收到《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积极对污水排放系统等作出了整改,也向某执法局作出了陈述、申辩书。后某执法局向某管理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某管理公司处以罚款四万元。某管理公司不服,向某市人民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

焦点问题:

 行政机关在处罚决定前,对未事先告知相对人罚款的具体数额,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裁判要点:

 如果行政机关没有告知具体数额,就无法判断行政机关是否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本案中,某执法局告知某管理公司“拟处罚五万元元以下罚款”,最终罚款数额为四万元,而由于某管理公司进行了陈述申辩,且事先处罚决定告知书中未明确具体数额,现无法证明某执法局是否因某管理公司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因此,某执法局所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未告知罚款具体数额,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程序性规定,故其所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违反法定程序。某市人民政府复议决定撤销了某执法局作出的《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律依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有利于行政相对人充分行使陈述申辩权、听证权,也有利于有权机关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行政处罚预先告知的内容应当详尽、具体。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律师观点:

 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告知有利于行政相对人充分行使陈述申辩权,也有利于有权机关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行政程序本身具有参与、协商、沟通、对话、引导等独立价值,设计程序性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保障相对人程序性权利促进案件实体公正。《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对听证的条件进行了规定。其中,行政机关拟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可见,如果行政相对人事先并不知道拟被处以罚款的具体数额,就无从正确行使申请听证的权利,亦无法就处罚是否过重、是否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等方面作出准确判断并提出辩解意见,实质上相当于剥夺了当事人部分程序性权利,与《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的规定不相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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