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由此看来,评估机构评估的选择包括是否专业、是否公平合理,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利益有非常重要的影响。因此,在评估机构选定的程序上,被征收人一定要注意选择的时间和过程。
一、关于评估机构选择时间。评估机构的选择一般要在征收决定作出并公告之后,因为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要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作为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的时间点。并且,只有在作出征收决定并公告之后,征收程序才正式开始,对被征收人的权利义务就要开始产生重大影响了。
二、关于评估机构的选择程序。首先,房屋征收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通知被征收人在一定的期限内自主选择评估机构。一般情况下,在通知自主选择评估机构的同时会公布可供选择的评估机构名单,但法律并没有限制被征收人选择评估机构的范围。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上述规定首先明确了被征收人自主选择评估机构的权利。其次,如果被征收人对协商选择评估机构意见无法统一,则房屋征收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可以决定采取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的方式选定评估机构。随机选定评估机构应当保证公平公正,可以邀请被征收人以及公证单位参与见证。最后,公示选定的评估机构,由房屋征收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选定的评估机构签订委托合同,就可以开展评估工作了。
评估机构选定程序
在选择评估机构的程序中,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法律规定首先保障的是被征收人的自主选择权利,如果征收部门在征收决定公告作出后,没有通知大家选择评估机构,就让大家签订补偿安置协议,那么在征收程序上一定是违法的,如果被征收人对房屋价值的评估结果不满意,可能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的方式确认征收部门的征收行为违法,要求其重新选择评估机构,重新对房屋的价值作出评估。如果大家有任何疑问,可以随时联系我们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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