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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多个区警方开展出租房屋相关调查,出租人和承租人都要注意这些法条了!

作者:北京京盟律师事务所时间:2024年05月06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62次举报


根据相关报道,按照北京市公安局统一部署,门头沟警方深入开展“捍卫·2024春夏平安行动”,持续加大出租房屋隐患排查整治力度,依法查处出租人不履行房屋管理责任等违法违规行为,全力营造“房安全、人安居”的社会治安环境。

 4月16日,门头沟公安分局永定派出所在开展出租房屋检查中发现某餐饮公司承租一房屋用于职工住宿。该公司未对宿舍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居住人员信息未及时主动进行登记,且未定期检查房屋使用情况。因该餐饮公司未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公安机关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单位承租住房供本单位职工居住的,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单位承租住房供本单位职工居住未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近日,门头沟公安分局永定派出所在检查辖区出租房时发现,房屋出租人王某某未按规定申报登记承租人员身份信息。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出租人王某某处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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