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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能否请求政府部门交付安置房屋

作者:北京京盟律师事务所时间:2024年03月18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59次举报


案情概况

张某系北京市某区某镇滑石道村村民。1967年6月,张某与李某结婚,婚后育有两子:张某、张某。1985年4月,李某去世。1999年,张某申请宅基地并建设本案被征收房屋,该房屋属张某一人所有。2012年6月15日,张某作为被征收人与门头沟征收中心、某镇政府订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2015年5月11日,张某与门头沟征收中心、某镇政府订立补充协议,约定安置张某两居室一套、一居室一套,其中两居室安置房一套已交付被征收人。2015年6月26日,由张某代张某选择了安置房屋。张某于2015年12月7日去世,张某于2016年7月2日去世,此时安置房屋尚未交付。张某提起行政诉讼,主张其为张某的唯一合法继承人,请求判令北京市某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简称门头沟征收办)与某镇政府向其交付涉案安置房屋。

裁判结果

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张某去世后,其作为协议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应当由其继承人依法继承。现张某主张其为张某的唯一合法继承人并要求两被告向其履行协议,但其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为张某的唯一合法继承人。因此,张某以张某唯一合法继承人的身份,要求法院判决两被告向其交付涉案安置房屋并以自己名义领取钥匙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遂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时依法向属地派出所、民政局、档案馆等单位查询张某、张某的户籍、婚姻登记信息,张某与张某属于同一户籍,未发现张某的婚姻登记信息。至二审判决作出,未发现存在与张某处于同等地位的继承人。二审认为,结合张某提交的证据以及法院调取的证据材料,可以认定被征收房屋属张某一人所有,在张某去世后,不存在与张某处于同等地位的继承人,且门头沟征收办与某镇政府对此亦不持异议,因此张某可以继承张某在被诉协议和被诉补充协议中享有的权利。如果事后出现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张某尚存在与张某处于同等地位的其他继承人,该继承人亦有权向张某主张涉案安置房屋的相关权利,有权要求共同分割该部分利益。遂撤销一审判决,并判令某区人民政府征收办与某镇政府向张某交付涉案安置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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