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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征收承租人怎么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作者:北京京盟律师事务所时间:2024年01月15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71次举报


承租人是否有权起诉征收补偿协议无效?

如果承租人在租赁的房屋上有难以分割的添附,且以其所承租房屋依法进行经营活动,那么在该房屋被征收时,对于承租人提出的室内装修、机器设备搬迁、停产停业等损失,依法应予考虑,此时承租人与征收补偿行为之间应视为具有利害关系,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案情概况

2009年10月31日,某宾馆经营者冯某某与章丘市种业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种业公司位于章丘市××××号办公楼的西侧大部分房屋从事酒店经营,租期为15年。承租期间,某宾馆为经营需要对承租房屋进行了装修、改造和提升,增设了部分家电及附属设施并一直正常经营。因济青路两侧整治提升项目和章丘区城北综合体建设的推进需要,2016年12月7日,章丘市旧城(村)改造指挥部与种业公司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涉案房屋于2017年3月被拆除,该协议现已履行完毕。其后,某宾馆对章丘市旧城(村)改造指挥部与种业公司于2016年12月7日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书》不服,提出其在承租期间投入大量资金和精力进行了装修、改造和提升,增设大量空调等家电及附属设施,而章丘区政府实施征收但未予告知,没有对其承租房屋内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进行调查登记、依法评估,其没有得到相应的搬迁费、过渡费、停产停业损失等经济补偿款项,该《征收补偿协议书》程序违法,损害其经济利益,应确认无效等一系列主张,诉至法院确认征收补偿协议无效。

最高院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换言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要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其就具有原告主体资格。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在房屋征收补偿案件中,通常而言,补偿的对象是被征收人,即房屋的所有权人,承租人与征收补偿行为不具有利害关系,因而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适格原告。但如果承租人在租赁的房屋上有难以分割的添附,且以其所承租房屋依法进行经营活动,那么在该房屋被征收时,对于承租人提出的室内装修、机器设备搬迁、停产停业等损失,依法应予考虑,此时承租人与征收补偿行为之间应视为具有利害关系,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本案中,某宾馆在承租种业公司的房屋后,为实现经营目的进行了装饰装修及改造,增设了必要的家电及附属设施等。涉案房屋被征收时,租赁期限尚未届满。因此,承租人虽然不是被征收人,但对于其完成的室内装饰装修和改扩建项目的价值、经营用设备等的搬迁费用、停产停业损失等,依法有权获得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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