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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可以请求政府部门交付安置房屋吗

作者:北京京盟律师事务所时间:2023年09月20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89次举报


继承人能否请求政府部门交付安置房屋

案情概况

张某某系北京市门头沟区龙泉镇滑石道村村民。1967年6月,张某某与李某某结婚,婚后育有两子:张某某、张某某。1985年4月,李某某去世。1999年,张某某申请宅基地并建设本案被征收房屋,该房屋属张某某一人所有。2012年6月15日,张某某作为被征收人与门头沟征收中心、龙泉镇政府订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2015年5月11日,张某某与门头沟征收中心、龙泉镇政府订立补充协议,约定安置张某某两居室一套、一居室一套,其中两居室安置房一套已交付被征收人。2015年6月26日,由张某某代张某某选择了安置房屋。张某某于2015年12月7日去世,张某某于2016年7月2日去世,此时安置房屋尚未交付。张某某提起行政诉讼,主张其为张某某的唯一合法继承人,请求判令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简称门头沟征收办)与龙泉镇政府向其交付涉案安置房屋。

裁判结果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张某某去世后,其作为协议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应当由其继承人依法继承。现张某某主张其为张某某的唯一合法继承人并要求两被告向其履行协议,但其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为张某某的唯一合法继承人。因此,张铁某以张树某唯一合法继承人的身份,要求法院判决两被告向其交付涉案安置房屋并以自己名义领取钥匙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遂判决驳回张铁成的诉讼请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时依法向属地派出所、民政局、档案馆等单位查询张某某、张铁某的户籍、婚姻登记信息,张铁某与张铁某属于同一户籍,未发现张铁某的婚姻登记信息。至二审判决作出,未发现存在与张铁某处于同等地位的继承人。二审认为,结合张铁某提交的证据以及法院调取的证据材料,可以认定被征收房屋属张树某一人所有,在张树祥去世后,不存在与张铁某处于同等地位的继承人,且门头沟征收办与龙泉镇政府对此亦不持异议,因此张铁某可以继承张树某在被诉协议和被诉补充协议中享有的权利。如果事后出现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张树某尚存在与张铁某处于同等地位的其他继承人,该继承人亦有权向张铁某主张涉案安置房屋的相关权利,有权要求共同分割该部分利益。遂撤销一审判决,并判令门头沟征收办与龙泉镇政府向张铁某交付涉案安置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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