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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法建筑认定决定书》不服,要尽快提出异议维权

作者:北京京盟律师事务所时间:2023年08月12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53次举报


对《违法建筑认定决定书》不服,宜尽快提出异议寻求救济

案情概况

2019年6月19日,原告向瓯海区政府邮寄提交《未登记房屋调查认定申请书》,称原告有房屋坐落于瓯海区××街道××村××弄××号,现该房屋涉及征迁,但有关部门未依法对该房屋进行认定,故申请瓯海区政府对该房屋进行认定。瓯海区政府未对原告的上述申请作出答复。原告认为瓯海区政府未予答复的行为已构成行政不作为,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瓯海区政府未依法履行对未登记房屋进行调查认定的法定职责违法,并责令瓯海区政府依法对原告涉案未登记房屋进行调查认定。

2019年8月26日,温州市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2019]第018-008号《违法建筑认定决定书》,认定原告涉案房屋中部分建筑为违法建筑物。

法院审判观点

涉案房屋系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目前法律、行政法规对征收集体土地上未登记房屋的调查、认定和处理程序,没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四十七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征收土地的,要对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给予补偿,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征用土地补偿的具体标准;地上建筑物,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的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补偿。《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瓯海区征收改造范围内未登记房屋调查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在第四节后续处理程序中规定:“……2.对未经登记房屋不属于视同合法部分,未登记房屋尚未灭失的,温州市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有关规定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书;未登记房屋已经灭失的,温州市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有关规定出具认定意见书。3.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出具的处理决定书或认定意见书作为实施单位(或属地镇街)签约或区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责令交地决定)的依据。”本案中,对于涉案集体土地上未登记房屋,温州市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已经做出《违法建筑认定决定书》。如原告对该《违法建筑认定决定书》不服,可就该《违法建筑认定决定书》提出异议寻求救济。如果原告对涉案房屋是否符合相关的补偿条件不服,可针对后续的补偿行为寻求救济。

裁判要点

诉请对未登记房屋进行认定的过程中房屋被有关部门认定为违建,如对该《违法建筑认定决定书》不服,可就该《违法建筑认定决定书》提出异议寻求救济。如果对涉案房屋是否符合相关的补偿条件不服,可针对后续的补偿行为寻求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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