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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维权有没有时效性

作者:北京京盟律师事务所时间:2023年08月02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51次举报


近期小编遇到很多向我们咨询的被征收人都是自家房屋已经被拆掉好几年了依然没有选择诉讼维权2021年房屋就被拆除掉的还有2020年被相关部门强行将房屋拆除的这些被征收人在房屋被拆除之后没有第一时间委托律师协助帮忙维权一直和征收部门扛着较真儿最后在自己实在扛不住的时候想起来找律师帮忙了法律维权是有期限限制的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自家房屋被强拆掉后被征收人需要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就要启动法律程序维权不是等到2-3年之后维权这很有可能因已过诉讼时效而被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不予受理



当然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大家所熟知的“最长保护期”啥叫“最长保护期呢”大家不能自以为是的理解否则也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我们要正确理解最长保护期


行政行为在很多情况下只是送达直接相对人,其他因该行政行为受到不利影响的人未必能够及时得知,如果因为利害关系人无法“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而不能开始计算起诉期限,将会造成行政行为的效力随时都可以争议,行政法律关系无限期地处于不稳定状态。为了实现行政法律关系的尽早安定,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通过本条第二款增加了最长诉讼保护期限的规定,其含义是指,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经过一定的期间就不得提起撤销诉讼。这一期间属于客观期间,不论当事人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的存在。即使确实是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后的六个月内提起诉讼,但也因超过了二十年的最长诉讼保护期限,从而丧失了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有许多共同点,民事诉讼的许多程序对行政诉讼是适用的。但是,作为解决行政争议的行政诉讼毕竟有其特有性质,民事诉讼法的一些规定并不能适用于行政诉讼。具体来讲,行政诉讼对于民事诉讼法的适用,应当排除两种情形:一是行政诉讼法已有规定的;二是行政诉讼法虽然没有规定,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与行政诉讼性质有所抵触的。事实上,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最长诉讼保护期限,正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十年最长诉讼时效而设计,但基于行政法律关系的特殊性,有意排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关于“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的适用。因此,在行政诉讼撤销之诉中,不存在适用民事诉讼最长诉讼时效的空间,也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可能。


上述观点出自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申3010号行政裁定书这里律师还是要告诫广大被征收人实践中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一定要及时启动法律程序维权自己不懂不会的一定要及时委托专业律师协助维权切勿消极等待一直等下去就会错失最佳的维权时机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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