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盟律师事务所 08:00-22:39
北京京盟律师事务所
北京拆迁安置律师
4006177958
咨询时间:08:00-22:39 服务地区

以“收购”代替 “征收”如何保证百姓的合法权益

作者:北京京盟律师事务所时间:2023年07月01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580次举报


收购代替 征收的裁判观点

一、在旧城改造过程中,地方政府为实现公共利益和行政管理目标,以收购来代替应当依法进行的征收。此种收购协议具有行政协议的属性。将该类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审查范畴,有利于加强对地方政府行为的监督,防止行政机关滥用收购代替征收,规避司法审查监督。且建立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的收购协议,因其在一定层面上有利于提高旧城改造效率,并有助于通过提高收购价格来对房屋所有权人给予更加充分的补偿安置,具有现实合理性和可行性,因而不宜完全否定此种收购模式的合法性。

二、不论市、县级人民政府委托国有公司还是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实施收购并签订收购协议,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因履行协议发生的纠纷,并非都需以地方人民政府为被告;但在此过程中实施的违法强制拆除行为的法律责任则仍应由行政主体承担,且市、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国有公司、征收办等部门在实施收购过程中,必须坚持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相关收购协议,对房屋所有权人进行不低于市场评估价格的公平合理补偿安置。收购主体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以欺诈、胁迫等手段签订收购协议情形的,人民法院可确认收购协议无效。

三、现行法律制度缺乏强制性收购规定的前提下,对旧城改造中未达成收购协议的房屋的拆除,只能通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征收程序来解决。相关单位在与房屋所有权人未能就收购问题签署收购协议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启动征收程序;其不及时依法进行征收反而采用不适当拆除方式破坏房屋所有权人的居住与经营环境,造成其房屋正常使用功能严重贬损,依法构成行政侵权,并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相关单位因其收购与拆除等先行行为,也即因此而负有依法征收补偿或者赔偿的附随义务;房屋所有权人依法具有选择征收补偿程序或者侵权赔偿程序的权利。


北京京盟律师事 已认证
  • 北京京盟律师事务所
    • 4006177958
    • 北京京盟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5年

    • 用户采纳

      9次 (优于91.07%的律师)

    • 用户点赞

      1次 (优于79.8%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57679分 (优于99.79%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版权所有:北京京盟律师事务所IP属地:北京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659263 昨日访问量:669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