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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不满意,如何维权

作者:北京京盟律师事务所时间:2023年05月22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32次举报


征地拆迁中被征收人的房屋被违法强制拆除以后,被征收人只能通过法律途径确认强拆行为违法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后,需要及时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申请赔偿后,若是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的决定,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予回复的被征收人就需要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赔偿之诉。

  

房屋被违法强制拆除后的赔偿标准,从最新的《行政赔偿司法解释》中来看,法院判赔的标准是不能低于被征收人可以通过正常征收获得的补偿安置利益。行政赔偿只能高于行政补偿,否则就无法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新的《行政赔偿司法解释》中规定,违法行政行为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害,不能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发生时该财产的市场价格计算损失。市场价格无法确定,或者该价格不足以弥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损失的,可以采用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违法征收征用土地、房屋,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赔偿,不得少于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获得的安置补偿权益。实践中,有的被征收人也会对法院判决书中的赔偿结果不满意,认为赔偿不合理。被征收人对行政赔偿不满意的话,要如何进行维权呢


根据《行政诉讼法》中的第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因此倘若被征收人对于法院作出的行政赔偿判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检察院提起抗诉来撤销一二审判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最后告诫被征收人拥有的合法房屋被征收方在未签订补偿协议,未给予任何补偿的情况下强制拆除以后,被征收人除了要及时报警、收集证据之外,还要及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帮忙维权在律师的帮助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相关部门给予因强拆给自合法财产造成损失的一切赔偿。起诉后,法院又以主体不适格驳回起诉或是对法院作出的判决不服,被征收人可以通过向检察院申请抗诉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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