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21年5月6日,安康某土地统征储备中心与第三人陈某清签订了《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将房屋实际所有人陈某群位于安康市某地的房屋征收,该协议上的乙方,即被拆迁人为陈某群,但签字处却由第三人陈某清签署。因此,原告陈某群以该协议不是自己所签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代签的《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原告陈某群与第三人陈某清为同胞兄弟。
本案涉及民事代理相关问题,原告陈某群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他人代签的协议属于无权代理。实践中,家庭成员之间,经常基于亲属关系或婚姻关系,从而代签协议,这种替签行为如果得不到对方事后追认,则所签订的协议无效,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本案中原告陈某群可以找拆迁办,以协议无效为由,要求重新签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