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违法且失效:
1、劳动合同的签订或者变更违法,包括: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未协商一致签订或者变更;
(2)任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的;
(3)除非全日制用工可以签订口头协议,其他用工形式未用书面形式签订或者变更的。
2、劳动合同的解除或者终止违法,包括:
(1)法律明确规定不得解除或者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强行解除或者终止;
(2)用人单位在法律规定的条件未满足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
3、劳动合同主体违法,包括:
(1)劳动者未满16周岁,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招聘未成年工;
(2)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未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未履行审批手续,未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3)用人单位未按法律成立、变更并登记。
4、劳动合同内容违法,包括:
(1)试用期超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约定多次试用期;
(2)劳动报酬不是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未建立、健全劳动卫生制度,未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4)其他劳动合同内容违法的情形。
5、其他劳动合同违法的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八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