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小龙律师 时间:2024年11月06日 55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原告
1.A某某,男,1982 年 12 月 xx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清水县
2.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龙,甘肃康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2.被告
1.B某某,男,1978 年 12 月 xx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清水县。
在 2021 年 3 月至同年 8 月期间,原告A某某受雇于被告B某某,在天水市某某小镇项目从事架子工工作。2022 年 1 月 29 日,双方进行结算后,B某某拖欠A某某劳务报酬 7176 元。此后A某某多次催要该笔款项,但B某某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
1立案
1.A某某在多次索要劳务报酬无果后,向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立案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8 日。
1.审理与调解
1.法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对案件进行公开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主持调解。
2.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B某某于 2025 年 12 月 30 日前一次性支付A某某劳务报酬 7176 元。
2.案件受理费 50 元,减半收取计 25 元,由B某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