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小龙律师 时间:2024年08月01日 36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重点内容:
1.2016年11月3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建筑装饰工程劳务施工分包合同》,约定申请人完成B温泉洗浴中心、会所精装修工程。同年12月31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工程不含税固定总价为15000000元。
2.申请人称施工过程中被申请人仅支付6000000元,多次催要未果,后被申请人以B公司未结算为由拖欠工程款至今,故提出仲裁请求。
3.被申请人答辩称本案争议已过仲裁时效,工程款支付条件不成就,合同无效且已完工程未验收,申请人存在严重违约行为。
4.被申请人提出仲裁反请求,称申请人施工工期迟延、擅自撤场,应支付违约金、返还垫付的定作费及相关费用、赔偿律师费等。
5.仲裁庭确认合同及补充协议无效,推定工程已完工部分质量等级合格,参照相关约定确定结算金额。温泉洗浴工程已由申请人施工完成,会所工程实际完工部分造价占总造价的64.34%。
6.仲裁庭确认本案工程结算金额为1000000元,被申请人已支付工程款4510000元,欠付申请人工程款5000000元,本案未过仲裁时效。
7.申请人应承担的木作品定作费为480000元,申请人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8.仲裁庭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一支付工程款5000000元,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定作费480000元,驳回双方其他请求。
案例:
C某某、D某某与北京A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B温泉洗浴中心、会所精装修工程产生纠纷,申请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2016年11月3日,双方签订合同,约定由申请人完成该工程。12月31日,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工程不含税固定总价为15000000元。施工过程中,申请人仅收到6000000元工程款。申请人多次催要未果,遂提起仲裁。
被申请人辩称,本案争议已过仲裁时效,工程款支付条件不成就,合同无效且工程未验收,申请人存在严重违约行为。同时,被申请人提出仲裁反请求,认为申请人工期迟延、擅自撤场,应支付违约金、返还垫付的定作费等费用并赔偿律师费。
仲裁庭经审理后认为,合同及补充协议无效,但推定工程已完工部分质量合格,参照相关约定确定结算金额。温泉洗浴工程已完工,会所工程实际完工部分造价占总造价的64.34%。工程结算金额为1000000元,被申请人已支付4510000元,欠付5000000元,且本案未过仲裁时效。申请人应承担的木作品定作费为480000元,申请人不应承担违约责任。最终,仲裁庭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一支付工程款5000000元,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定作费480000元,驳回双方其他请求。
李小龙的律师办案总结:
作为北京A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本案中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答辩和主张:
1.合同效力与违约行为:提出申请人不具备劳务分包资质,合同无效且被申请人的行为构成转包。同时,指出申请人存在施工工期严重滞后、擅自撤场以及未支付材料代购费用等违约行为。
2.工程款支付条件:主张工程款支付条件尚不成就,被申请人已支付的款项足以覆盖申请人实际完成的进度,且业主未支付的款项,付款条件没有成就。
3.工程质量与验收:强调合同无效且已完工程未进行验收,申请人未提供工程质量符合约定的证据,被申请人不同意支付相应款项。
4.仲裁反请求:要求申请人支付违约金、返还垫付的定作费及相关费用、赔偿律师费等,以维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在仲裁过程中,我们提交了相关证据,包括合同、判决书、工程款支付资料等,以支持我们的主张。最终,仲裁庭部分支持了我们的反请求,这为我们今后处理类似案件提供了经验和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