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核心事实
张三因“外科手术后头皮血肿”于03-31入住某医院。医方二次穿刺后重新加压包扎,患儿持续剧痛、哭闹,家属多次提醒包扎过紧未被处理。04-03查房松解绷带时,已见前额皮肤缺血坏死、眶周及颌面严重水肿,终遗留前额16.9 cm2增生性瘢痕(十级伤残)及顶部15.8 cm2毛发缺失。
医方过错
① 加压包扎操作不规范——绷带远紧于“可插入一指”标准,持续两日缺血;
② 分科失当——头皮血肿未第一时间转神经外科;
③ 会诊流于形式——眼科已建议口腔颌面外科会诊,无医嘱无记录;
④ 观察处置延误——患儿疼痛呕吐48小时内未松解、未复查头部影像。 鉴定结论:医方过错与面部瘢痕、头皮秃发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主要原因”。
诉讼请求与判决结果
诉请: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交通食宿、器具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158 275.52元(按95%责任计算)。 法院采信鉴定,酌定医方承担90%责任,判令被告: ① 赔偿物质损失128 151.46元; ② 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 000元; ③ 承担诉讼费546元。 后续瘢痕修复费用待实际发生后可另行主张。
代理要点:
锁定“包扎过紧→长时间缺血→瘢痕”因果关系链,用鉴定意见排除患儿自身因素;
援引《民法典》第1218条,强调医疗机构对“技术规范+注意义务”的双重违反;
精神损害赔偿单独列项,突出面部瘢痕对儿童未来求学、社交、心理的长远影响;
预留后续治疗诉权,避免一次性打包赔偿导致后续费用落空。
朱振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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