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诊疗经过
2024-03-24 张三因“反复畏寒发热”入被告医院,3-29 行“腹腔镜胆囊切除+胆总管囊肿切除+肝总管空肠吻合+肠粘连松解术”。术后反复胆道感染,又四次入住被告医院,并最终于 2024-10-06 在医院行“机器人辅助胆肠吻合重建”等二次手术,累计住院 199 天,个人支出医疗费 8.46 万元。
损害后果
司法鉴定中心(2025-07-21)评定:
① 医方存在吻合口设计过窄、未关闭肠系膜裂孔、病史采集不全等过错,与术后反复胆道感染、病程延长、需二次吻合口重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为主要因素,参与度 56%–95%。
② 张三二次胆肠吻合重建术后构成两处十级伤残;误工期 425 日;住院期间需护理及营养;无必然后续治疗项目。
诉讼请求
张XX主张 12 项损失合计 41.9 万元(已按 95% 折算并含精神抚慰金 2 万元)。
法院认定
① 责任比例:综合裁量医方过错参与度 75%。
② 损失核定为:医疗费 8.46 万、护理费 2.87 万、营养费 0.995 万、误工费 5.81 万、交通费 0.4 万、住院伙食补助 1.99 万、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11.45 万、鉴定费 1.32 万,合计 33.30 万元。
③ 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 0.5 万元。
④ 驳回后续治疗费、异地就医住宿费等缺乏证据的项目。
判决结果
医院于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张三 254,763.9 元(其中物质损失 249,763.9 元+精神抚慰金 5,000 元);案件受理费 2,175 元,由医院负担 1,374 元,张三负担 801 元。
朱振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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