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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地农民工受伤是否属于工伤?

发布者:蔡云伟律师|时间:2021年12月02日|分类:劳动纠纷 |1922人看过

针对建筑工地农民工受伤,常见情况是有资质的建筑公司总承包建筑工地,然后各块分包给没有资质或有资质的包工头,包工头再请农名工干活。往往农民工受雇于没有资质的包工头而不知道该找谁负责,被建筑公司推脱没有劳工关系。那么这时候对于农民工来说是按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起诉好?还是按工伤赔偿申请工伤认定好呢?问题本身在实践中没有对错,只有哪个更适合。

首先,建筑工地上出现伤亡的,国家给予特殊保护。即使没有劳动合同,没交社会保险,也被纳入工伤保险对象范围内。因为这是国家强制要求建筑领域内的农名工需要参加工伤保险,没有参加发生工伤事故的属于违法招用的个人或单位的责任。

其次,再看法律及政策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2、苏高法审委【2011】14号第十条  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劳动者起诉请求确认与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不予支持;但劳动者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因工伤亡或职业病确认结论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请求赔偿工伤保险待遇,并要求发包人与承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

3、苏高法审委【2009】8号第5条妥善处理个人承包引起的工伤保险赔偿纠纷。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予以赔偿,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后,在建筑工地上的农民工发生工伤的根据用工单位是否具有用工主体资格来确定最终的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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