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修梅律师
侯修梅律师
贵州-贵阳专职律师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雇佣关系与劳务关系之区别是如何的

作者:侯修梅律师时间:2022年06月14日分类:法学论文浏览:533次举报

一、雇佣关系与劳务关系之区别是如何的

1、雇佣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雇佣关系中的当事人地位不平等,具有支配与服从的关系;而劳务关系中的当事人地位平等,没有支配与服从的关系,只有劳动力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二、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务法律关系的区别:

1、主体不同。劳动关系是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产生的一种不对等关系,是管理和被管理、支配和被支配的关系,是指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产生的一种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付报酬的稳定关系;劳动关系是按照《民法典》产生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契约关系,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情况,另一方无权作出额外要求。

2、两者产生的依据不同。劳动关系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生产要素的结合而产生的关系;劳务关系产生的依据是双方的约定,是平等民事主体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双方意思自治的结果。

3、客体不同。劳动关系的客体是劳动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即劳动者的劳动行为。劳务关系的客体比较广泛,既包括行为,也包括物、智力成果及与人身不可分离的非物质利益(人格和身份)。

4、两者关系的稳定性不同。事实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关系较为稳定、长久,反映的是一种持续的生产资料、劳动者、劳动对象之间结合的关系,而劳务关系当事人之间体现的是一种即时清洁或者延时清结的关系。

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的主要区别在于:关系存续时间、侵权归责原则、管理关系不同,一般来说,雇佣关系比劳务关系较为稳定。


侯修梅律师,贵州知如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有8年人力资源工作经历,主要致力于劳动争议纠纷、工伤待遇赔付纠纷、经济纠纷和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贵州-贵阳
  • 执业单位:贵州知如衡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20120********50
  • 擅长领域:工伤赔偿、合同纠纷、离婚、劳动纠纷、医疗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