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睫羽律师

  • 执业资质:1120120**********

  • 执业机构:广东国晖(天津)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债权债务房产纠纷继承婚姻家庭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地役权人有哪些权利义务

发布者:孙睫羽律师|时间:2023年03月01日|分类:房产纠纷 |348人看过

地役权是一种约定的物权,为了提高自己不动产的利用效率,双方当事人是可以约定地役权的,需要签订地役权合同,约定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的。那么,地役权人的权利义务有哪些呢?


网友咨询:


地役权人有哪些权利义务


律师解答:


地役权人的权利有:


1.对供役地的使用权。地役权人有权依据设定地役权的合同或者遗嘱等规定的方式对供役地加以利用。对供役地的利用方式因为地役权的类型而有所不同,有的为取水、有的为通行、有的为铺设电缆、有的为禁止供役地所有人建筑高层建筑物等等不一而足。


2.为必要的附属行为。地役权人为了行使其地役权所必须实施的行为,虽然没有在设权合同中规定地役权人仍然得以实施。例如为了行使在供役地上取水的地役权,地役权人可以在供役地上设置水井等取水装置。


3.行使所有权之物上请求权。即可以行使停止侵害、排除防碍、返还所有物等物上请求权。


地役权人的义务有:


1.地役权人对供役地的使用应当选择损害最小的地点及方式为之,这样使得通过地役权增加需役地价值的同时,不至过分损害供役地的使用。


2.地役权人对于为行使地役权而在供役地修建的设施,如电线、管道、道路,应当注意维修,以免供役地人因其设施损害而受到损害。


律师补充:


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当事人的基本身份信息;


2、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面积等基本情况;


3、设立地役权的期限;


4、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


5、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当事人约定的条款。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二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