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睫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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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农村宅基地建房合法吗?

发布者:孙睫羽律师|时间:2023年02月28日|分类:拆迁安置 |565人看过

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网友咨询:


  转让农村宅基地建房合法吗?


  律师解答: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因此,农民宅基地是可以出让买卖的。


  农村的宅基地,是属于农村本村的居民的福利来的,宅基地的土地权仍属于村集体。公民个人并没有宅基地的所有权,只有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是可以转让的。所以,农村土地宅基地只能在本村居民之间转让和出售。不得向外村居民转让、出售,否则,该转让出售被视为无效,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律师补充:


  《宅基地使用证》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是农民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重要凭据,如果宅基地房屋通过买卖转移宅基地使用权,应当依照规定进行审查、批准,完成权利主体的变更登记。需要注意的是宅基地房屋买卖,除了要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还要进行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变更。


  随着现代新农村的建设,农村基础设施不断完善,更是将回乡建房推向高潮。然而,国家对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管理日益严苛,依法确立了“权利主体为农村村民、面积不得超标、一户一宅原则”等申请条件。农村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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