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情况
原告:李某,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艳,系宁夏泰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王某,男
被告:马某1,女
被告:马某2,男
被告:苏某,男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马某1、马某2、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单艳、被告王某、苏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某1、马某2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情分析
被告王某、马某1向原告李某出具的借条,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被告马某2、苏某对王某、马某1借款行为提供担保,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被告马某1、马某2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判决结果
综上所述,债务应当清偿,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欠原告的借款及利息应当积极偿还,而不应该推诿不还。原告要求被告清偿其借款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王某、马某1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某偿还借款本息共计80000.00元。
二、被告马某2、苏某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