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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逸行为与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有下面两点特性需要加以分析研究

作者:程童律师时间:2023年04月21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74次举报


(1) 因果关系的序列性

刑法因果关系要求必须是原因在前,结果在后,逃逸致人死亡的因果关系也必须遵循这一原则。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只能是逃逸行为在先,死亡结果在后。如果行为人交通肇事当场致被害人死亡后逃逸的,死亡结果与行为人的逃逸没有因果关系,因此就不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如果行为人认为被害人已经死亡,然后逃逸,实际上被害人并没有死亡,而是由于行为人逃逸,使其没有得到及时的抢救,造成了死亡的,这种情况也应认定为“因逃逸致人死亡”。

(2) 因果关系的确定性

也就是说,行为人的逃逸直接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应归因于行为人的直接肇事行为,那么这里的逃逸情节应作为法律规定的加重情节,适用刑法第133条第2个量刑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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