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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涉外律师罗巍:代理巴拿马文萨姆航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全案纪实

发布者:罗巍律师 时间:2026年10月19日 3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导读

一艘载有近10万吨阿曼轻混原油的巴拿马籍油轮,在驶往中国青岛的途中,于国际海域遭伊朗海军武装直升机拦截并强制扣押。货物被伊朗法院裁定卸于阿巴斯港,船舶被扣留4个月后获释。然而,当该轮历经艰险终于抵达青岛港时,中国收货人却申请法院再次扣押了船舶,并提起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诉讼,向船东主张巨额赔偿。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罗巍律师,代理巴拿马船东在中国法院应诉。经过近两年的艰苦努力,最终迫使原告撤诉、船舶解封,为委托人避免了巨额经济损失。

1、案件背景——从天而降的伊朗海军直升机

2021年6月1日,卖方NIMR公司与买方ALI公司签订了一份《原油销售合同》,约定卖方向买方销售约20万吨阿曼轻混原油,交货地点为中国港口。2021年6月10日,SZTF与船东的经纪公司SMF签署了航次租船合同,租用MT GALA轮将上述原油从阿曼苏哈尔港运往中国青岛港。

2021年7月4日,MT GALA轮在阿曼苏哈尔港完成装货,签发了编号为NIMR/C/07/01和NIMR/C/07/02的两套正本提单,提单载明共计99,380.796吨(折合730,580桶)阿曼轻混原油,卸货港为中国青岛。7月5日10:30,MT GALA轮驶离苏哈尔港,按既定航线向东进入国际海域,驶往中国青岛。

然而,一场突如其来的变故彻底改变了这艘船的命运。2021年7月5日13:30,三架伊朗海军直升机突然出现在MT GALA轮上空。24名全副武装的伊朗军警从直升机上空降至甲板,用枪指着船长,强行命令船舶调转航向驶往伊朗贾斯克岛(Jask Island),并关闭了船上所有通讯设备(包括AIS信号),没收了全体船员的手机。船舶自此与外界完全失联。

事后查明,该批货物的原所有人MAN与NIMR公司之间存在货物所有权纠纷,伊朗检察机关已就此立案侦查。伊朗军方扣押船舶的目的,正是为了控制争议货物。在伊朗法院的裁定下,全部99,380吨原油于2021年10月6日强制卸载于伊朗阿巴斯港。船东作为完全不知情的承运人,在被扣押近4个月后,于2021年11月6日获准驶离伊朗港口。

2022年2月,当MT GALA轮历经千辛万苦抵达中国青岛港时,更令人错愕的事情发生了——声称是收货人的上海某石油有限公司,在明知货物已按照伊朗法院裁定强制卸于伊朗、且承运人(船东)与货物权属争议毫无关联的情况下,向青岛海事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将MT GALA轮扣押在青岛港。

2、承办律师的代理策略——"三步走"破解困局

面对这一罕见而复杂的跨国海事案件,承办律师接受Winsome 委托后,迅速制定了"三步走"的代理策略:

第一步:坚决拒绝调解,打破原告拖延战术

原告上海某石油有限公司向青岛海事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后,案件进入诉前调解阶段。诉前调解阶段没有法定审限,这正是原告拖延时间、以扣押船舶作为施压筹码的手段。为此,我们坚决不同意调解,并向法院提交《终止调解申请书》,要求案件立即进入正式审理程序。同时向法院递交了《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以船舶扣押期限届满、原告已在孟加拉国法院获得担保、中国法院无管辖权等多项理由,要求立即解除对MT GALA轮的扣押。

第二步:精准抗辩——以"承运人无过错"为核心构建防御体系

在答辩状中构建了三个层次的核心抗辩:

第一层次——承运人无过错。MT GALA轮自始按照既定航线行驶,从未主动偏离航线。船舶被伊朗海军以武装力量强制扣押、货物被伊朗法院裁定卸载,属于不可抗力事件。船东作为承运人,在装货时对货物存在权属争议毫不知情,在整个运输过程中无任何过错。根据1924年《海牙规则》、1968年《海牙-威士比规则》以及相关国际海事公约,承运人在无过错的情况下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层次——货物权属争议是根本原因。我们通过调取伊朗法院的裁定文件(经中国驻伊朗大使馆领事认证),向青岛海事法院证明了以下关键事实:

(1) 该批货物存在权属纠纷,伊朗检察机关已就NIMR公司涉嫌非法转移获取财物进行刑事立案;

(2) MT GALA轮仅是货物的承运人,"不是当事方"(not a party to the dispute);

(3) 货物已按照伊朗法院的裁定在阿巴斯港完成卸载。2022年4月25日,伊朗霍尔木兹甘省司法机构专门向青岛海事法院发函,明确说明了上述事实

第三层次——原告应向真正的责任方主张权利。NIMR公司在明知货物存在争议的情况下,仍将货物装船发运,且NIMR公司在船舶被扣押后,"恶意"将正本提单背书转让给了上海某石油有限公司。根据CIF贸易术语,货物卸船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原告的损失应向NIMR公司主张,而非向无辜的承运人主张。

第三步:管辖权异议——精准打击原告诉讼根基

根据提单及租船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条款,因货物运输产生的争议应提交迪拜仲裁,适用英国法。提单正面载明"与租约共同使用",背面条款载明租约的全部条款(包括法律适用和仲裁条款)并入提单。承办律师据此提出管辖权异议,主张中国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原告应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一波三折的办理过程——三次申请解封

本案的办理过程远非一帆风顺。船舶先是在青岛港被扣押,船东面临每日巨额的港口停泊费、船员滞留费用以及无法运营的商业损失。在此情况下,WISOME轮偷偷使出了青岛港,离开中国海域,并更名为MT GALA轮。在MT GALA轮驶入孟加拉海域时,被上海某石油公司发现,上海某石油有限公司又在孟加拉国吉大港法院申请扣押了该船舶。同一艘船,被两个不同国家的法院同时扣押——这是国际海事案件中极为罕见的"双重扣船"局面。

面对这一困局,承办律师采取了如下措施:

第一次申请解封——提交《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以扣押期限届满、孟加拉国法院已提供银行担保、中国法院无管辖权等理由申请解封。法院未予批准。

第二次申请解封(2023年8月)——重新整理全部证据材料,包括经中国驻伊朗大使馆领事认证的伊朗法院裁定文件8份、孟加拉国法院裁定及银行担保文件3份,制作了完整的中英文证据清单,再次向青岛海事法院提交《再次请求解除保全申请书》。同时,承办律师还向法院提交了《情况反馈》,详细说明了案件在伊朗和孟加拉国的审理情况。

第三次申请解封——承办律师持续跟进,终于在案件立诉讼案(2023年7月26日)后迎来了转机。原告上海某石油公司在法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按时预交案件受理费。

4、最终战果——全案告捷

2023年9月15日,青岛海事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按原告上海某石油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随后,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MT GALA轮的扣押。

至此,本案以被告Winsome 胜诉告终。案件的主要成果包括:

在实体层面,通过伊朗法院裁定文件及伊朗司法机构函件,证明了承运人在伊朗军方武力扣押事件中的无过错地位,避免了船东可能面临的货物赔偿责任(货物价值约数亿元人民币);

在程序层面,通过管辖权异议、终止调解、申请解封等程序手段,有效推动了案件进程;

在结果层面,最终实现了原告撤诉、船舶解封的结果。

5、案件启示

本案是国际航运实践中较为罕见的非战争军事扣押案例,具有以下参考意义:

第一,在国际贸易和航运中,货物所有权的潜在纠纷可能引发连锁反应,甚至升级为军事干预。承运人作为运输服务的提供者,不应成为货物交易纠纷的替罪羊。本案中,法院最终裁定按撤诉处理并解除船舶扣押,从结果上维护了承运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跨境海事案件的代理涉及国际公约、外国法院程序、领事认证规则、管辖权争议等多维度的专业领域。本案中,代理律师协调了伊朗、孟加拉国、中国三国的司法程序,处理了经领事认证的外国法院文件、外国法院函件等跨境证据材料,体现了跨境海事案件代理的专业复杂性。

第三,面对以扣船施压的诉讼策略,被告方的应对需要兼顾程序抗辩(管辖权异议、终止调解)与实体抗辩(承运人无过错)两个层面。本案的代理方案——终止调解、构建多层实体抗辩、提出管辖权异议、持续申请解封——为同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可资参考的应对思路。

结语

MT GALA轮最终驶离青岛港,重新投入运营。本案从伊朗海军的武装扣押开始,经历伊朗港口四个月的滞留、青岛港的再度扣船、孟加拉国的平行扣船,再到中国法院的三次解封申请和最终的撤诉裁定——一系列事件涉及四个国家的司法程序。案件以承运人胜诉告终,确认了承运人在非因自身过错导致的货物损失中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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