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网上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案件中,涉案金额是危害结果的重要标准。
而涉案金额的认定,往往就是从银行流水来直接体现。
个人认为,最佳的辩点是淫秽物品与牟利的因果关系。侦查机关的逻辑是银行流水与淫秽物品传播直接关联;但是,按照严谨的逻辑来看,应该是淫秽物品与银行流水并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
被害人的充值,也可能是冲着并非淫秽物品的图片或视频来的。如何证明这个对应关系,往往是侦查卷宗不太会去做的。
侦查机关为了圆满这个逻辑,往往在讯问笔录上做文章,让嫌疑人承认,被害人都是冲着淫秽物品而充值的。在这个问题上,实质上就只有主观证据。进而提出,没有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