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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死亡继承人是否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作者:杜忠起律师时间:2023年06月25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60次举报


投保人死亡继承人无权解除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对诚实信用的要求又比一般的民事活动更为严格,它要求在保险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的各个阶段,都对保险合同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在合同关系的全过程中,当事人都要忠实守信、相互协作,以最大的善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不得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的故意或过失,并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由于保险合同的特殊性,在合同的解释方面主要应遵循字面解释方法,即对保险合同内容的解释要忠于文字字面的含义,既不扩大,也不缩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一条 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

第十二条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杜忠起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州市律师协会会员,广东汇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CFP持证人;有十二年银行金融从业经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汇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8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法律顾问、保险理赔、债权债务、金融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