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2023年07月27日17时03分许,刘某某驾驶小型客车,行使至随州市青年路大润发门前路段停车开门时,与罗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相撞,致使二轮摩托车与陈某驾驶的大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罗某某受伤、二轮摩托车上货物及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随州市随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四大队于2023年7月30日作出责任认定如下:当事人刘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陈某无责任,当事人罗某某无责任。
2023年07月27日18时53分许罗某某通过急呼120救护车送往随州市中心医院就诊,经过X射线、CT平扫、核磁共振、彩超等医学检查,诊断为:右膝关节积液,胫骨平台骨折;全身多处皮肤裂伤。诊断建议:1,严格卧床制动,石膏固定;2,择期行手术治疗。
经查被告刘某某驾驶的小客车登记在杨某某名下,车辆使用性质系出租及租赁,该车辆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后,刘某某仅支付给罗某某医疗费20000元,罗某某多次找刘某某协商损害赔偿事宜协商未果,罗某某遂通过其子找到湖北XX律师事务所,委托本人为其诉讼代理人向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该案在立案前,先移送至诉前调解中心,但是调解中心要求原告方必须扣减第三方也就是李某一方10%的无责赔付或者追加陈某为共同被告参与调解,我询问了当事人罗某某的意见,罗某某表示当时刘某某开车门导致其躲避不及,两轮摩托车摔倒,摔倒的过程中擦了陈某得大巴车,因为没有造成对方的损害,所以陈某表示不需要罗某某和刘某某担责就走了。当事人罗某某认为大巴车司机陈某没有追究他的责任就不错了,还要起诉陈某,毫无道理。我亦认为无责赔付并不是无条件的适用,而必须以“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为前提,调解中心强制要求原告追加被告,有拉偏架的嫌疑。因为保险公司的人基本天天在调解中心混,可以说与调解员已经非常熟悉,调解员处事难免不公,因此我将案件移回立案庭立案,走正常的诉讼程序。
一审在何店法庭开庭,诉讼中我向法院提交了原告的相关病历、检查报告、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报告、费用发票、赔偿明细清单等证据,被告刘某某、中国人民保险财产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到庭参与诉讼,双方举证质证并就各赔偿项目发表了辩论意见,保险公司表示不承担诉讼费和鉴定费,我对此予以了驳斥,在诉讼中人保仍然坚持要扣除10%的无责赔付,本人提出无责赔付应以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前提,并提交了人民法院年度案例供法院参考。保险公司见要求我方扣出无责赔付恐无法得到法院支持,遂申请追加第三方陈某及其驾驶的大巴车投保的中国人寿保险财产股份有限公司为被告。人民法院予以采纳,并组织第二次开庭审理,人寿保险考虑到赔偿金额不高,因此未到庭参加诉讼,仅提交书面答辩状表示愿意承担10%的无责赔付。我方及被告方刘某某、中国人民保险,都对此结果乐见其成,我方的损失有人承担即可,人保亦不用赔偿这10%,自然同意。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我方主张的包括诉讼费、鉴定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等共计约14.3万元的人身损害赔偿。
判决下达后,中国人民保险提起上诉,上诉理由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程序违法、另认为伤残鉴定错误且要求不应当承担精神抚慰金、诉讼费及鉴定费。我方时刻关注被告方动向,亦在15天上诉期的后两天向法院提交上诉状,原告方实际对判决结果是满意的,但是被告上诉,我们就必须上诉,旨在以攻为守。我方上诉主要就美容费和误工费的判决提出异议,并提交答辩状论述了一审提交的《司法鉴定意见》的合法性,反驳了被告方申请重新鉴定的要求,论述了精神抚慰金、诉讼费、鉴定费应予支持的一列理由。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了中国人民保险重新进行司法鉴定的要求,对一审判决予以维持。
其后人民保险履行了二审法院的生效判决,将赔偿款如数支付给了我方当事人。
石晶晶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