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昔日好友因一张照片对簿公堂

发布者:上海达必诚律师事务所2023年06月29日101人看过举报

小甲和小乙从小一起长大,原是非常要好的朋友。2022年8月左右,双方发生矛盾,小甲为泄愤在A网络平台上抹黑、辱骂小乙,并且将小乙的照片发到A网络平台上,攻击小乙的长相和人品。由于小甲在A网络平台的粉丝量达三千多人,而且多数粉丝都认识小乙,因此小乙的生活受到严重干扰,名誉权、肖像权受到严重侵害,致使小乙身心疲惫,精神遭受极大痛苦。

昔日好友因一张照片对簿公堂(图1)

小乙忍无可忍便向法院起诉要求:1.小甲赔礼道歉,通过在A网络平台等媒体上发布并置顶道歉视频等形式,为小乙消除影响,恢复名誉;2.小甲赔偿精神抚慰金及其他损失合计3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害他人的人格权。小甲在与小乙产生矛盾纠纷的情况下,私自在A网络平台上发布对小乙的不当言论,并且擅自将小乙个人照片对外公开发布,对小乙人品及相貌进行负面、贬低评价,小甲的行为侵害了小乙的名誉权、肖像权,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小乙要求小甲在A网络平台上发布并置顶道歉视频,为小乙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网络信息具有传播广泛、快捷等特点,小甲将其不当言论及其小乙个人照片发布在网络媒体平台,其侵权行为客观上降低了小乙的社会评价,结合其侵权事实、造成的侵害结果,法院酌定小甲赔偿小乙精神抚慰金5000元。

最终法院判决:1.小甲在其A网络平台上公开置顶发布向小乙赔礼道歉的视频,为小乙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该视频内容须经法院审定);2.小甲赔偿小乙精神抚慰金5000元;3.驳回小乙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海达必诚律师事务所周宇龙律师在此提醒广大网友:《民法典》第1019条已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网友在网上冲浪之时同样应当注意自己的一言一行,切勿为了解一时气愤,做出违规违法之事,否则“回报”的不仅是法院的一纸传票,甚至有可能是牢狱之灾。

文案:李雨新

审核:曹   凯

编辑:周志坚


原文链接:https://www.dabicheng.com/anlizhanshi/5247.html,转发请保留。


  • 上海达必诚律师事务所
  • 13671650006
  • 3131000********0Y
  • 上海市长宁区长宁路1027号兆丰广场806室
  • 2年 入驻华律
  • 0次 用户采纳
  • 0次 用户点赞
  • 6007分(优于93.19%的律所) 平台积分
  • 一天内 响应时间
  • 237篇(优于87.65%的律所) 投稿文章
  • 执业认证
  • 职务认证
  • 手机认证
  • 实名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