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网吧生死状”协议截图冲上了热搜。原来是上海的连锁网吧“上海蜂鸟电竞”在抖音上发布一条视频,上面晒出了6名网友签字并按下手印的协议,协议上写到:“由于今年没有挣到钱不想回家过年,公司又放假,实在没地方去,今日起1月4日至24日,老板只收300块随便玩到年后,上网如果出现任何意外情况,无论生死,与网吧老板无关。”
这个“网吧生死状”引起了网友们和法律专业人士的热议。那么,类似的协议是否有效呢?如果真有人签署了协议后在网吧发生意外,网吧老板是否会承担责任呢?我们将对前述问题进行简单的讨论:

一、“网吧生死状”协议的效力问题
首先,我们要确定下这个“网吧生死状”要免除的到底是网吧老板的哪方面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里的“网吧生死状”要免除的也就是网吧经营者的这种安全保障义务。本文也仅讨论网友上网时出现意外情况的问题,而不讨论网吧经营者故意侵权的问题。
其次,网上的这份“协议”并不完整,上面仅有网友的签名和手印,并没有网吧老板的盖章或签字。如果网友签署该“协议”后交费并在网吧上网,则实际上构成了与网吧之间的合同关系,“协议”的内容属于双方双务合同的条款之一。
那么,这种“网吧生死状”是否有效呢?需要分情况讨论:
(一)如果网友是10岁以下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不满18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这种“网吧生死状”是无效的。
(二)如果网友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但是存在可撤销的事由,比如是在胁迫之下签署的协议,或者网友弹尽粮绝,陷入危困状态,为了找个容身之所不得已签署了协议,那么协议可以撤销,且撤销后,协议自始无效。
(三)如果网友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自愿签署“网吧生死状”,那协议是否有效呢?这个问题其实是存在分歧的。
1.有效派。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这属于民法中的“自甘风险”条款。因此,有人认为,“网吧生死状”是网友对自身权益的自由处分。第一,网友上网时,自愿将其置于危险状态,比如连续通宵不睡眠、暴饮暴食、长时间高强度游戏活动等,参考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属于“自甘风险”行为,是其对自身健康权、生命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民法的自愿原则;第二,网友放弃对网吧经营者的责任追究,也是其自由处分自身权益,应受到支持。
2.无效派。无效派的主要依据就是目前我国法律不支持个人对自身生命权的自由处分,比如放弃自己的生命权或放任他人侵害自身生命权等。这类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另外,《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也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因此,这种可能导致合同当事人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是无效的。
如果仅讨论“网吧生死状”的效力问题,笔者倾向认同无效派的观点,在司法实践中,类似的免责条款一般会被认定为无效。((2022)湘03民终739号、(2022)鲁08民终1211号)

二、如果网友在网吧发生意外,网吧老板是否会承担责任
“网吧生死状”无效,并不意味着网吧经营者一定会承担责任。如果网吧经营者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比如在网友发生意外时进行了及时的救助、对网友长时间上网损害健康的行为进行了劝阻等,即使网友发生了意外,网吧经营者也可能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实际个案的情况可能会非常复杂,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最后,上海达必诚律师事务所周宇龙律师提醒广大网友,每个人都是自身健康和生命的第一责任人,在日常生活、娱乐过程中应该注意保护自身安全,适度娱乐,这样才能获得持续、长久的快乐。
文案:曹 凯
编辑:周志坚
审核:李雨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