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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房产律师:代理某破产房企商品房权属纠纷案件

发布者:上海达必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3年06月07日|分类:合同纠纷 |290人看过

2023年5月的倒数第二天,上海达必诚律师事务所收到了一份民事判决书,由上海达必诚律师事务所周紫薇律师和曹凯律师代理的某破产房企商品房权属纠纷案件一审胜诉。

本案中,被告夫妻二人于2011年在上海某房企处购买了某酒店式公寓准备作为婚房,但签订完商品房预售合同、交完一半房款不久,所购商品房即被查封,最终未能办理过户、交房。2021年,该房企的大债权人申请其破产,法院裁定该房企破产,进入破产程序,并指定了破产管理人。

上海房产律师:代理某破产房企商品房权属纠纷案件(图1)

破产管理人经过对房企的资产、债务等进行梳理后,选择与部分购买商品房的业主继续履行合同,并向包括本案被告在内的业主发送了继续履行合同的通知,本案被告也按照管理人要求补交了剩余房款。但此举遭到了申请房企破产的大债权人的反对,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案涉商品房属于破产债权,被告(商品房购买者)不享有要求房企交付房屋的请求权。

该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是商品房消费者,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以居住为目的购买商品房。本案原告一直主张被告所购房屋系公寓,土地性质为办公,不符合居住用途。两位律师通过有针对性地提交了大量证据材料,有力地证明了被告是基于居住目的购买案涉商品房,且案涉商品房可以用于居住。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恰逢最高法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代理律师的答辩意见也与最高法司法解释的精神相契合。最终,法院于2023年5月30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上海达必诚律师事务所周宇龙律师表示,居者有其屋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应有之义,依法保护商品房消费者的合法权利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必然要求。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更应竭心尽力,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为构建和谐法治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

文案:曹   凯

编辑:周志坚

审核:李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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