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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净身出户者”仍需支付购房款,但承担后可向对方追偿

发布者:上海达必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2年09月20日|分类:期货交易 |415人看过


根据相对性原则,离婚协议、离婚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中关于共同债务的约定,仅用于约束离婚双方当事人,不能对抗债权人。如果条件允许的话,双方可以在离婚时直接用共同财产偿还共同债务,之后再分割剩余的共同财产,以避免离婚后遭遇债权人追讨以及向对方追偿的情形。

【以案释法】“净身出户者”仍需支付购房款,但承担后可向对方追偿(图1)

【基本案情】

小健、小爽是夫妻,2016年9月30日,P公司与小健、小爽签订《某商业门市以租代售合同》,小健、小爽采取以租代售方式购买P公司开发的5-4号门市,该门市房总价款为343917元,签订协议当日交纳保证金103917元。协议约定,2017年9月30日至2021年9月30日分五年每年交纳48000元租金。承租期满,出租方(出卖人)将承租方所付的保证金及本合同约定年限内承租方所交纳的租金全部转换为购房款、出具购房票据并与承租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商业门市产权归承租方(买受人)所有。出租方不另行提供租金发票。

协议签订后,P公司依约将门市交给小健、小爽,小健、小爽付保证金103917元及前三期租金每年48000元,合计247917元后,尚欠第四期及第五期租金合计96000元。

P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小健、小爽立即支付拖欠的购房款96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9月30日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拆借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包括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5000元)由小健、小爽承担。

小健答辩称:原告所售房屋有重大质量问题,故被告拒不给付原告剩余尾款。对原告诉请的利息,合同上没有约定,被告不同意支付,不同意支付律师费、诉讼费。

小爽答辩称:二被告已于2019年6月18日经S市法院调解离婚,其净身出户,原告不应向其主张权利。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合法的合同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P公司与小健、小爽之间的以租代售合同,实则为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小健、小爽未能及时给付购房款(租金)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故对P公司要求小健、小爽给付所欠购房款(租金)96000元的诉讼请求,该院予以支持。

关于利息,因合同中未明确约定逾期还款利息,故小健、小爽从P公司起诉立案之日即2022年6月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为宜。

关于律师费5000元,因合同中未约定,且P公司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供证据原件,应视为放弃举证,律师费该院不予支持。

关于小健答辩称其对P公司诉请有异议,P公司所售房屋有重大质量问题一节,因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且小健、小爽已经就房屋质量问题向该院另案起诉,故本案对小健、小爽的质量答辩意见不做处理。

关于小爽答辩称其与小健已离婚,其净身出户,不应向其主张权利一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之规定,小健、小爽于2016年与P公司签署以租代售合同,小健、小爽于2019年经该院调解离婚,小健、小爽的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小健、小爽离婚时的财产约定属内部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P公司向小健、小爽主张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小爽的答辩意见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但小爽连带清偿债务后,可依离婚调解书向小健追偿。

【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一、小健、小爽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给付P公司购房款96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22年6月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P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根据相对性原则,离婚协议、离婚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中关于共同债务的约定,仅用于约束离婚双方当事人,不能对抗债权人。上海达必诚律师事务所周宇龙律师表示,如果条件允许的话,双方可以在离婚时直接用共同财产偿还共同债务,之后再分割剩余的共同财产,以避免离婚后遭遇债权人追讨以及向对方追偿的情形。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文案:李雨新

编辑:丁金金

审核:曹   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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