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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酒驾遇刮蹭后拖挂他人致死,法院判决犯危险驾驶罪和故意杀人罪

发布者:上海达必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2年09月24日|分类:交通事故 |741人看过

危险驾驶罪是行为犯,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时,只要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不论是否造成危害后果,均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既遂: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以案释法】酒驾遇刮蹭后拖挂他人致死,法院判决犯危险驾驶罪和故意杀人罪(图1)

【案情简介】

夏某初中后毕业便出门打工,却又不好好工作。2012年12月19日,夏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5年11月16日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16年7月1日刑满释放。

2020年1月9日下午,夏某饮酒后驾驶轿车,与邱某发生刮蹭。邱某躺在轿车前方抓着前保险杠不让夏某走,随后邱某被夏某的同伴吴某及围观人员拖开,夏某趁机强行驾车离开。

邱某见状挣脱众人继续追赶,夏某驾车在红绿灯越线停车等候时,被邱某追上,邱某躺在车前方。夏某倒车三次后继续驾车前行,邱某被碾压。

周边群众大声叫喊“车下有人!”,夏某却仿佛没有听见,仍驾驶拖挂着邱某的轿车沿着国道行驶,又在同一条道路上来回多次行驶,最后在一个路口猛打方向,导致拖挂在车底的邱某被甩出。

夏某之后驾车继续沿着国道逃窜,行驶至某县时陷入旁边农田内,随后被公安机关抓获。而邱某却因钝性外力作用致双侧肋骨多处骨折及双肺、肝脏破裂,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

经鉴定,夏某的静脉血中酒精含量为240.15mg/100ml,为醉酒驾驶。后夏某被以危险驾驶罪和故意杀人罪依法提起公诉。此外,邱某的儿子张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夏某赔偿其造成的经济损失,丧葬费38065.5元,以及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家属处理后事误工食宿费用、精神抚慰金。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夏某醉酒驾车与被害人发生刮蹭,邱某追到夏某车子前方,夏某明知继续驾车行驶可能会导致邱某死亡结果的发生,而继续驾车行驶,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并致邱某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夏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数罪并罚。

夏某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关于丧葬费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综上,判决如下:

一、夏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夏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二、夏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赔偿丧葬费38065.5元。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要求夏某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家属处理后事误工食宿费用、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

一审过后,夏某不服,立即提出了上诉。

【二审判决】

二审期间,夏某及其辩护人表示,夏某自愿认罪认罚,且夏某的亲属与被害人邱某的亲属自愿达成了赔偿协议,得到了被害方亲属的谅解,故请求从轻处罚。

检察院出庭意见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夏某有累犯的从重情节,被害人邱某具有一般过错。同时,鉴于夏某在二审期间能够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并且认罪认罚,对其故意杀人罪建议二审法院改判为有期徒刑十四年。一审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量刑适当,建议二审法院对上诉人夏某以故意杀人罪、危险驾驶罪,数罪并罚,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院认为,夏某在醉酒驾车与邱某发生纠纷后,明知继续驾车行驶可能会导致他人死亡,仍继续高速驾车逃离致被害人邱某被拖行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危险驾驶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夏某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

鉴于夏某在二审期间能够认罪认罚,且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故对夏某上诉及其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夏某的意见,予以采纳。检察院关于对夏某故意杀人罪改判为有期徒刑十四年的量刑建议应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

综上,判决如下:

一、撤销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第一项,即被告人夏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夏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二、夏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上诉人夏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律师说法】

上海达必诚律师事务所周宇龙律师表示,在我国,绝大多数危险驾驶罪都是由于酒后驾车导致的。酒后驾车的驾驶员往往注意力不集中、反引力迟缓,酒驾的突发性与危害性,导致其成为一大“马路杀手”。因此,“开车不喝酒,酒后不开车”这句话应该牢牢印入我们每一个人脑中。不仅仅是酒后开车,如果饮酒以后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或者失去了理智,而实施了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行为,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也要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醉酒不能因此成为免责事由。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文案:许昕悦

编辑:周志坚

审核:曹   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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