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直播作为一个新兴行业,尚无专门的法律进行规范和约束,主要依靠合同当事人自行约定。因此主播对于签约进行直播这件事要谨慎,应对合同条款进行仔细阅读研究,谨防因签约导致自己掉入坑中。

案情介绍:
小颖是一名满族姑娘,从小在东北长大的她身材很好,且能歌善舞,幽默风趣,经常在抖音直播,很受欢迎。A公司是一家文化传媒公司,主要做抖音平台直播,看中了小颖的潜力,便联系小颖希望跟她签约。2020年10月至2021年4月,双方进行了一些合作。2021年4月17日,A公司(甲方)和小颖(乙方)签订《视频直播合作协议》,期限3年,协议约定:甲方是乙方全网视频直播平台服务唯一经纪人,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进行完全合法的才艺表演,不得私自参加非甲方提供视频直播平台(包括同类型网站)的表演活动,否则要承担50万元违约责任;甲方应通过自身资源及其他方式为乙方提供较大的宣传力度,尽可能地提高乙方的知名度与收益;任何乙方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协议,必须经双方协商并签署书面协议,如因乙方原因使其不再适合从事演艺事业(身体、名誉等遭受损害),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第三方向甲方提起诉讼、索赔等纠纷,乙方应承担甲方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损失及赔偿,包括但不仅限于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甲方对第三方的赔偿金,处理纠纷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公证费、交通费等。
签约后,小颖按照A公司要求切换多种风格进行直播,A公司发现小颖走性感风格的时候账号涨粉最快,A公司法人遂要求小颖走性感路线,穿着暴露一些,并要求小颖线下与榜一大哥见面,小颖觉得不太好,多次与A公司法人发生争执。A公司法人便在与小颖的电话通话中,一再打压她,说她 “状态不行”、“场控能力不行”、“技能不行”、“未达到标准”等,认为小颖“不听话”,小颖与A公司矛盾逐渐不可调和。
2021年8月7日,小颖以身体不适为由停止了直播活动。2021年8月14日,A公司发现小颖通过某平台私自进行视频直播,经调查后发现小颖主动加入了其他公会。
2021年8月18日,A公司通过律师事务所向小颖发送《律师函》,要求小颖履行《视频直播合作协议》约定的义务,否则A公司将通过法律途径主张合法权利。A公司还停发了小颖7月的直播收益分成。
2021年9月24日,小颖委托律师向A公司邮寄一份关于解除《视频直播合作协议》的律师函,称A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对小颖的培养和人气提升提供较多的资源投入和宣传力度,并从2021年8月停止给小颖支付2021年7月的直播收益提成50592.62元。因此,小颖委托律师函告A公司解除双方签订的《视频直播合作协议》,并要求该公司支付直播收益。
A公司遂即向法院起诉请求:1.解除双方签订的《视频直播合作协议》;2.判令被告小颖支付原告违约赔偿金50万元;3.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等由被告小颖承担。
小颖提出反诉,要求A公司支付2021年7月和8月直播收益奖励59284.1元。
案件一审:
一审法院认为, A公司与小颖签订的《视频直播合作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当依据协议内容履行各自义务。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从2021年8月7日起事实上不再继续履行《视频直播合作协议》,且双方在庭审中均要求解除该协议,故对双方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小颖是否承担违约责任问题。双方签订的《视频直播合作协议》期限为3年,小颖在该协议签订不足4个月时即表示不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且在双方合同尚未解除之时,小颖就使用其他抖音账号进行直播活动,违反了协议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小颖在庭审中针对A公司该项诉讼请求提出的抗辩主张不足以成为阻却其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理由,不予支持。
关于小颖承担违约金具体金额问题。小颖违反了《视频直播合作协议》的约定,根据该协议约定,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万元。故小颖应按协议约定支付A公司违约金50万元。对于小颖主张违约金数额过高,应予以调整的抗辩,本院分析如下:从立法目的来看,违约金应体现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的价值功能,指明当事人违约行为的不利后果,起到警示和督促当事人诚信守约,保证合同继续履行的作用。本案中,A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有为小颖进行策划、拍摄、营销推广等活动,小颖的粉丝量、点击率及知名度在短时间内有所增长,使得小颖在一定时间内获得较大收益的可能性增大。现小颖单方面违约行为给A公司的预期利益造成损失。考虑网络主播行业特点、合同履行时间长短、小颖收益情况及其过错程度、A公司实际损失及预期利益损失等因素,根据公平和诚信原则,兼顾违约金补偿性及惩罚性功能,违约金数额应为双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内,A公司从抖音平台获得的每月平均收益的130%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小颖应履行而未履行的剩余期限32个月计算,既可以弥补小颖的违约行为给A公司造成的损失,又能达到惩戒网络主播擅自违约、维护网络主播行业健康发展的法律效果。根据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每月平均收入计算,A公司主张的50万元较为合理,故本院对于小颖的抗辩不予支持。
关于A公司是否支付小颖直播奖励问题。庭审结束后,A公司给法院出具一份情况说明,自认确实存在其通过第三方给小颖支付额外收益。该收益性质为直播奖励,根据小颖的直播时长及直播表现确定金额,并无固定标准,也非按月发放。因小颖存在擅自进行视频直播活动,违反双方协议约定,故该笔奖励不予发放。从性质上看,直播奖励应属于小颖直播活动所获得收益的一部分。既然小颖在2021年7月至8月间参与了直播活动,其理应获得该部分收益。又因双方签订的协议中并未约定小颖出现违约的情况下,A公司有权扣除其直播奖励,故A公司应按照其在2021年7月和8月的直播情况,向其支付相应的奖励。本院根据小颖在2021年2月至6月期间获得的收益与A公司通过第三方在此期间支付其直播奖励之间的比例,结合小颖2021年7月至8月期间的收益,计算A公司应支付此期间的直播奖励金额为60000余元。现小颖主张59284.1元较为合理,故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小颖是否承担律师费问题。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因乙方的原因导致第三方向甲方索赔产生纠纷时,乙方承担甲方包括律师费在内的所有损失,而非约定甲乙双方产生纠纷时,律师费用承担问题。因双方未就律师费用承担问题进行约定,故A公司该项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
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A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小颖签订《视频直播合作协议》;
二、被告(反诉原告)小颖给付原告(反诉被告)A公司违约金500000元;
三、原告(反诉被告)A公司给付被告(反诉原告)小颖2021年7月和8月直播收益奖励59284.1元;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二审:
小颖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称:1.合同履行过程中,A公司打“擦边球”行为及给小颖的定位,小颖无法接受,未按其意愿实施,A公司采取了种种威胁、施压、否定等方式打压小颖,A公司的行为违反《合作协议》约定,是小颖停播和要求解除《合作协议》的重要原因。2.A公司未按约定给予上诉人足够资源支持,违反协议约定。3.A公司不按时支付直播收益,一审法院认定了不支付收益的行为,却没有认定该行为系违约行为,是导致合同解除的原因之一,显失公平。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有二:一是双方在履行协议过程中何方存在根本违约行为;二是判决小颖承担50万违约金是否过高。
关于争议焦点一,《视频直播合作协议》期限为3年,合同约定小颖在合作期限内,小颖未经A公司不得参加其他视频直播活动。但在合作期内,小颖使用其他抖音账号进行直播活动,违反了协议约定,存在违约行为,2021年8月7日,小颖以身体不适为由停止了直播活动。小颖上述行为违反合同约定,且无正当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为违约行为,并无不当。小颖辩称停止直播系因为A公司存在如下行为:如A公司认为小颖直播技能差、强迫小颖着过于暴露服饰及未及时支付直播收益等问题。经查,关于A公司称小颖直播技能差的问题,A公司并未因此降低小颖收入,也未因此影响小颖合作待遇,A公司对小颖的该种评价,虽可能存在不妥之处,但不能认定为根本违约行为。关于小颖所称的A公司强迫小颖着过于暴露服饰的问题,小颖作为成年人,是否接受公司的建议,有自由决定权,小颖无证据证明A公司存在强迫行为,且其离开A公司后的直播中,其衣着穿戴及行为与在A公司进行直播时,并无明显差异。关于小颖称A公司拖欠直播收益一节,因该事项属合同履行瑕疵问题,双方可以通过沟通协商处理,小颖在未举证证明因此事向A公司提出协商的情况下,径直因此停止直播,终止合同,离开A公司,违反合作协议的约定,应认定小颖存在根本违约行为。
关于争议焦点二,小颖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数额问题。双方合作协议约定,违反协议约定小颖应向A公司赔偿50万元。又查明,2021年2月至2021年6月,小颖收入金额共计1991831.86元。综上双方的协议约定、守约方损失、违约方经济收入情况及违约行为性质,一审法院认定小颖承担50万元损失,符合合同约定及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并无不当。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近日,一则女主播因加盟直播导致穷得只能吃泡面的新闻冲上了热搜,也给目前广大视频直播行业从业人员提了个醒。上海达必诚律师事务所周宇龙律师表示,网络直播作为一个新兴行业,尚无专门的法律进行规范和约束,主要依靠合同当事人自行约定。因此主播对于签约进行直播这件事要谨慎,应对合同条款进行仔细阅读研究,谨防因签约导致自己掉入坑中。
文案:曹 凯
编辑:周志坚
审核:李雨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