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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辩护: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取得谅解被判缓刑

发布者:上海达必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2年07月18日|分类:人身损害 |672人看过


案情概况: 

2010年6月21日14时30分许,张某驾驶牌号为皖KE3077面包车行驶至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锦秋路口处时,因一辆苏E63284面包车争抢车道,而与面包车的车主孙某发生争执,双方的争执继而上升为打斗,张某的小舅子从后面抱住孙某,张某持铁棒殴打孙某的背部,致孙某脾脏破裂,腹腔积血,经手术行脾脏切除术等,经鉴定构成重伤。

律师辩护:

上海达必诚律师事务所周宇龙律师作为张某的辩护律师,在会见张某并研究案情后,认为张某的行为主要是因一时的冲动,且是由于对方车主争抢车道引发的愤怒没有正确发泄,触犯了法律,但其主观恶性并不深;且张某又是初犯,其悔过的意愿十分强烈,希望法院能给予张某改过自新的机会。

法院裁决:

在法院审理期间,经协调,张某与孙某达成赔偿协议。张某与其小舅子共同赔偿被害人孙某5.5万。鉴于孙某有一定过错,张某主观恶性小,能自愿认罪,能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并获得受害人的谅解,法院认为,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并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故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信。

2010年12月29日法院判决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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