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孙某某、李某酒后步行返回上海市普陀区某街某弄租住处期间,沿途不断拍打、扳拗多辆停放在路边及小区内车辆的后视镜。二人的行为致使被害人王某的丰田牌轿车(车牌号为沪h2XXXX)、被害人张某某的荣威牌550型轿车(车牌号为沪c3XXXX)、被害人董某的大众牌轿车(车牌号为苏g0XXXXX)左侧后视镜不同程度损坏。经鉴定,上述损坏部分修复价格共计人民币3000元。同日10时许,孙某某、李某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孙某某、李某结伙在公共场所任意毁损多人财物,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余元,情节严重,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孙某某、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二被告人系初犯,到案后已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二、被告人李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委托人评价:
感谢周宇龙律师为我争取的从轻处罚,自由可贵,现在才深深明白这一道理。法律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以后绝对不会再有侥幸心理,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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