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中心")在解散过程中的清算责任纠纷。某中心因经营不善决定解散,并成立了清算组进行清算。在清算过程中,某中心未能妥善通知已知债权人,导致债权人未能及时申报债权并遭受损失。债权人(以下简称“某公司 1”)因此提起诉讼,要求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清算组成员未履行通知义务,导致债权人未获清偿,应全额赔偿债权人的损失。其中,一名非股东成员(以下简称“候某”)作为清算组成员,因未能尽到审慎义务,被判决承担赔偿责任。
候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候某主张其并非适格被告,未参与实际清算,且对公司负债情况不知情。候某还指出,一审法院对清算程序合法性的认定存在错误,并认为即使清算程序不合法,其个人也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部分支持候某的上诉请求。二审法院认为,候某作为清算组成员,虽未直接参与清算报告的编制,但作为具有会计专业知识的人员,在签署相关材料时未尽到审慎义务,应承担一定责任。然而,考虑到候某作为外部人员,客观上难以知晓公司仍存在案涉债务,且未有直接证据表明未通知债权人与债权人未获清偿之间存在必然因果关系,二审法院认为候某的责任不应被过于苛责。最终,二审法院酌定候某在不超过 1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的审理结果体现了法院在处理清算责任纠纷时,对于清算组成员责任的认定既考虑了成员的主观过错,也考虑了其在清算过程中的角色和行为,以及对债权人损失的因果关系。这一判决为类似案件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