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幸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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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老挝窝点从事跨境电诈,同时触犯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数罪并罚典型案例

发布者:李幸方|时间:2026年07月30日|1220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跨境电信网络诈骗、偷越国(边)境罪数罪并罚案例
李幸方律师代理方:被告人壬

一、案情简介

2018-2019 年,白xx、郭xx等人在老挝金三角经济特区设立专门针对中国公民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搭建虚假博彩竞彩平台,通过后台操控充值、提现规则骗取国内被害人资金。甲、乙、丙、丁、戊、己、庚、辛、壬九人经同乡、中间人介绍,隐瞒出境从事诈骗的真实目的,以旅游、务工等虚假事由办理护照出境,前往老挝该诈骗窝点,分工从事养号、添加国内陌生好友引流、线上聊天诱导充值、后勤保障等辅助工作,每人在境外诈骗窝点累计停留均超过 30 日,非法获利一千元至三万六千元不等。

(1).人员分工与滞留情况

1.甲:两批出境,境外累计 7 个月,从事后勤,获利 36000 元;有赌博罪前科。

2.乙:两批出境,境外近 2 个月,聊手引流;曾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满五年内再犯罪,属累犯。

3.丙:境外 7 个月,引流聊手,获利 24000 元;有偷越国边境缓刑前科。

4.丁:境外 4 个月,前台引流,获利 3000 元,无犯罪前科。

5.壬(李方律师代理):境外 2 个月,养号、聊手,获利 8200 元,无前科。 其余戊、己、庚、辛均在境外停留 2-3 个月,从事引流、养号,获利一千至三万元。

(2).核心犯罪特征九人均明知出境目的是参与电信诈骗,仍隐瞒真实用途骗取出入境证件出境;在境外窝点持续参与电诈,一年内累计停留超 30 日,符合司法解释 “诈骗罪其他严重情节” 标准;回国后被公安机关抓获,除丁当庭认罪认罚外,其余八人均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3.辩护争议点:乙的辩护人主张其构成犯罪中止;公诉机关、法院均不予认可;各辩护人均提出当事人系底层从犯、家庭困难、获利少,请求从轻、适用缓刑。

二、判决结果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作出 (2024) 湘 xxxx 刑初xxx 号一审判决:

1.罪名认定:九名被告人均同时构成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一人犯数罪,依法数罪并罚。

2.共犯地位:全部被告人均为犯罪集团底层辅助人员,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认定为从犯,依法从轻。

3.从重情节:乙曾因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判刑,2018 年刑满释放,本案 2019 年实施犯罪,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构成累犯,从重处罚。

4.从轻情节:全部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法院采纳从犯、坦白、认罪认罚辩护意见,但因跨境电诈社会危害性大,全部不予宣告缓刑。

5.分档量刑(壬为李方律师代理)壬犯诈骗罪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犯偷越国(边)境罪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罚金一万五千元。其余八人根据境外滞留时长、获利金额、前科情况,分别判处一年四个月至一年七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6.罚金履行:丙、己、庚庭审阶段主动缴纳全部罚金,作为酌定从轻考量。

三、案件分析

(一)诈骗罪定罪核心法律依据

依据《电信网络诈骗司法解释(二)》规定:行为人参与境外诈骗窝点,一年内出境赴窝点累计 30 日以上,即便无法查实单独诈骗金额,直接认定为诈骗罪 “其他严重情节”,量刑区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九人境外停留均超 30 日,满足该定罪规则;同时全部认定从犯,结合坦白、认罪认罚大幅减轻基准刑,最终刑期降至一年四个月至一年七个月。

(二)偷越国(边)境罪的特殊认定规则

常规理解 “偷渡” 为翻越边境,但司法解释明确:以旅游、务工等虚假事由骗领护照,真实出境目的为实施电信诈骗,属于 “使用虚假事由出入境”,构成偷越国(边)境且情节严重,单独定罪,与诈骗罪两罪叠加、分别量刑后合并执行

本案九人均持正规护照,但隐瞒赴境外诈骗的真实目的,符合该条入罪标准,统一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并罚金。

(三)关键争议:犯罪中止为何不成立

乙的辩护人提出乙中途回国、停止诈骗属于犯罪中止。法院裁判逻辑:犯罪中止要求行为人主动、彻底放弃犯罪,且有效防止危害结果发生;乙仅因阶段性回国暂时停止工作,未切断与诈骗团伙联系,未阻止此前实施的引流、诈骗行为产生危害,不满足中止法定要件,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四)不适用缓刑的裁判理由

虽九人均为底层从犯、获利较少,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针对国内不特定群众,受害范围广、财产损害风险高,境外窝点诈骗打击难度大,社会危害性突出;综合全案从严打击跨境电诈政策导向,即便具备多项从轻情节,法院统一不适用缓刑。

(五)量刑梯度区分逻辑

1.滞留境外时间越长、获利越高,基准刑越高:甲、丙滞留 7 个月、获利数万,刑期最重(1 年 6 个月、1 年 7 个月);丁、壬仅停留 2-4 个月、获利几千,刑期最轻(1 年 4 个月、1 年 5 个月)。

2.累犯从重:乙滞留时长、获利均少于甲,但因累犯,刑期与甲持平。

3.主动预缴罚金作为细微从轻情节,在罚金金额、刑期微调上予以体现。

四、律师点评(含李方律师代理壬的辩护复盘)

(一)壬辩护人李方辩护意见及裁判采纳情况

1.法院完全采纳的有效辩护观点① 壬在整个诈骗链条中仅从事养号、简单聊天引流,属于次要辅助人员,认定从犯,依法减轻基准刑; ② 壬归案后完整供述全部境外作案细节,全程自愿认罪认罚,无隐瞒、翻供,法院大幅从宽; ③ 壬涉案获利仅 8200 元,金额较低,主观恶性较小,法院在分档量刑时予以考量,判处全案最低一档刑期(一年四个月)。

2.未被采纳的辩护诉求辩护人结合壬初犯、年轻、获利少、认罪悔罪全部情节,请求法院适用缓刑;法院基于跨境电诈从严打击裁判导向,综合全案不予支持缓刑请求。

(二)全案通用辩护要点复盘

1.可稳定争取的从轻情节底层业务员一律认定从犯;如实供述、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是法定双重从宽;主动预缴罚金、如实交代违法所得,可进一步降低罚金标准、微调刑期。

2.难以成立的辩护误区
误区
1:仅短期出境、没骗到被害人、获利极少就能缓刑。实务中跨境电诈从严,仅底层短期人员极少适用缓刑。
误区
2:中途回国 = 犯罪中止。仅暂时离开窝点、未阻断诈骗危害,不构成中止,无法据此大幅降刑。
误区
3:持正规护照出境不属于偷越国边境。隐瞒出境诈骗真实目的办证件,仍单独构成本罪,必须数罪并罚。

(三)实务警示与普法提示

1.切勿轻信境外高薪招工广告,只要前往境外园区从事聊天、引流、博彩平台推广,停留满 30 日即构成诈骗罪,同时骗证出境另成立偷越国(边)境罪,两罪并罚留有案底;

2.曾有刑事前科人员,赴境外参与电诈会构成累犯,刑期额外加重;

3.已经前往境外诈骗窝点人员,回国后第一时间主动投案、如实供述,配合办案机关,可争取最大幅度从轻处罚;

4.跨境电诈案件辩护核心优先抓从犯、坦白、认罪认罚、预缴罚金四大法定、酌定从轻情节,不建议将辩护重心放在缓刑、犯罪中止等难以得到法院支持的观点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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