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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未经配偶同意擅自用共同财产炒股,配偶可要求分割共同财产!

作者:吴逸凡律师时间:2023年08月1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05次举报

婚内未经配偶同意擅自用共同财产炒股,配偶可要求分割共同财产!

       最近,北京高院(2023)京民申1855号裁判文书判定,男方未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售房款告知女方,且未经女方同意擅自处分该款、不顾女方反对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并亏损,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女方的平等支配权,故女方有权要求分割该售房款。

       案情简介:男方与女方于2004年登记结婚,婚后二人购买房屋、登记在男方名下。双方签有《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份额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份额三分之一。2020年男方将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卖出,并获得售房款。后男方未经女方同意将140万余元房款转至股票资金账户进行炒股投资,并亏损70万余元。女方将男方诉至法院,要求男方支付房款份额。

       法院裁判:

       一审、二审法院认为,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售房屋所取得的228万元属夫妻共同财产。男方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71.119608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女方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判决男方给付女方889020.58元。

       北京高院再审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男方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女方,并未经女方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女方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女方的平等支配权。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男方再审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律师点评:

       夫妻双方在处理家庭事务、支配共同财产时要注意尊重配偶的意见,尤其对于大额财产不能擅自处分、变卖、挥霍等,否则将侵犯配偶的平等支配权、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如属于被侵犯权益的一方,可积极委托律师维权,特殊情况下即使未离婚也可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吴逸凡律师,2010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专业,获法学学士学位;2021年毕业于同济大学法律(法学)专业,获法律硕士学...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镇江
  • 执业单位:上海山田(镇江)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1120********70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法律顾问、票据、知识产权、法律文书代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