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有限公司董事会的参会人数有了确定规定。
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12.公司董事会或公司章程可以对经理的职权作出规定,不再限于原《公司法》中的相关规定。
第六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职权。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原《公司法》第四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13.不设董事会的要求不包括股东人数较少的情况,规模较小的股份公司也可以不设立董事会。
第七十条 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董事或者经理,行使本法规定的董事会的职权。
第一百三十条 规模较小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至二名董事,行使本法规定的董事会的职权。
14.新增了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的规定。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15.一般公司设立监事会,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1至2名监事。
第七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
监事会成员为三人以上。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八十四条 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设一至二名监事,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一百三十七条 规模较小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设一至二名监事,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16.监事会职权增加了“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17.监事会的表决方式变更。
第八十二条第三款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18.股权转让时,股东有通知公司变更登记的义务;如果逾期未履行的,转让方、受让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十七条 股东转让其股权的,应当书面通知公司,请求变更股东名册并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公司拒绝或者在合理期限内不予答复的,转让人、受让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9.受让方对原股东出资不足的连带责任。
第八十九条 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缴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
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即转让股权的,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20.股份公司发起人人数变更,且自然人可以发起设立一人股份公司。
第九十三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一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有住所。
一个自然人或者一个法人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为一人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