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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怎么成立

作者:张策律师时间:2023年02月02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338次举报


一、强奸罪怎么成立

1、符合以下要件构成强奸罪:主体要件: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主观要件: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客体要件: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客观要件:客观上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行为。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强奸罪的成立

“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采用殴打、捆绑、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

“胁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的手段。如:扬言行凶报复、揭发隐私、加害亲属等相威胁。

利用迷信进行恐吓、欺骗,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权以及孤立无援的环境条件,进行挟制等,迫使妇女忍辱屈从,不敢抗拒。

有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和利用职权与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不能都视为强奸。

行为人利用其与被害妇女之间特定的关系,迫使就范,如养(生)父以虐待、克扣生活费迫使养(生)女容忍其奸淫的;或者行为人利用职权,乘人之危,奸淫妇女的,都构成强奸罪。行为人利用职权引诱女方,女方基于互相利用与之发生性行为的,不定为强奸罪。

“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妇女无法抗拒。例如:利用妇女患重病、熟睡之机,进行奸淫;以醉酒、药物麻醉,以及利用或者假冒治病等等方法对妇女进行奸淫。


张策律师执业以来担任多家政府、国企法律顾问,办理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近百件,以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为办案原则,恪尽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保定
  • 执业单位: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620********9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