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生效,被告未履行支付义务,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强 制 执 行 申 请 书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
被执行人:杨某。
申请事项:
一、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 元,并自年 月日起,以未还借款本金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至借款清偿之日止;
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本案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区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24)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杨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元,并自年月日起,以未还借款本金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一审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并未主动及时履行给付义务,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4条之规定,向贵院依法申请强制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
此 致
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
2024.7.5
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以便执行
被执行人某某名下财产情况
汇 报 书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申请人申请执行某某一案,贵院已经受理,案号为执号,现申请人向贵院提供被执行人如下财产情况:
被执行人单独持有下列房屋:
1.位于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于号的房屋(产权号:川(2020)南充市不动产第号)。
2.位于南充市高坪区号的房屋(合同号:)。
申请人特向贵院申请查封拍卖该两套房屋,并将被执行人的微信支付账户,支付宝支付账户及银行账户在万元的额度内予以冻结。
此 致
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
2024.10.29
附件:两套房屋的登记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