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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律师讲民法典】第137讲 背着老婆给情人买车赠房,老婆知道了,可以起诉还车还房吗?

2024年01月01日 | 发布者:付常川 | 点击:172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李某某与程某某系夫妻关系。程某某与冯某某于2004年11月开始婚外同居,当月程某某给冯某某20万元现金购买轿车,冯某某用该款购买轿车一辆且登记在自己名下。---买车2004年6月,程某某购买蓝湾俊园住房一套,向开发商支付


李某某与程某某系夫妻关系。

程某某与冯某某于2004年11月开始婚外同居,当月程某某给冯某某20万元现金购买轿车,冯某某用该款购买轿车一辆且登记在自己名下。
---买车
2004年6月,程某某购买蓝湾俊园住房一套,向开发商支付530500元购房款。2005年4月,程某某以合同更名的方式将该套房屋赠与冯某某,房屋产权登记在冯某某名下。
--赠房
2006年7月,李某某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确认程某某赠与冯某某财产的行为无效,要求冯某某返还轿车一辆、蓝湾俊园住房一套。
第一个问题:冯某某认为,程某某赠与自己车和房子的行为是自愿的,而且房子和车子都办理了过户登记,赠与行为已经完成,依法有效不应当返还赠与的财产。
第二个问题:李某某认为,程某某是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且将财产赠与给第三者冯某某的行为违反社会公德,依法无效,应当返还赠与的财产。
各位看官,你们认为呢?

付律师分析

 先说结论:

程某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赠与行为无效,冯某某应返还当时购买车辆和房屋的对价730500元。

再谈分析:

本案是典型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婚外同居发生的赠与纠纷,处理时应从法律、情理与当事人之间利益平衡方面综合考虑。

其一,《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程某某在已有配偶的情况下与冯某某婚外同居,其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其与冯某某的同居关系属于违法关系。

其二,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在没有重大理由时也无权于共有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应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

涉及到具体如何处理的问题,对于程某某赠与冯某某的轿车和房产,究竟是返还原物还是返还相应的款项,审判实践中做法不一。

付律师认为,如果赠与人是把原来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屋、车辆等变更登记为受赠人,受赠人应返还原房屋或车辆等。

从本案的实际情况来看,程某某给冯某某20万元现金购买轿车,登记在冯某某名下,冯某某返还20万元应该争议不大;

而房屋的情况有些特别,2004年6月程某某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并支付购房款530500元,2005年4月程某某以合同更名的方式将房屋赠与冯某某且登记在冯某某名下。如果单纯从法律角度考虑,程某某2004年6月签订购房合同并支付购房款,可以说已经享有了房屋的准物权,以后房产登记时顺理成章地应以购房合同上的购买人为准。因此,如果法院判令冯某某向李某某返还房屋也有一定道理。

但是,程某某赠与冯某某的房屋当时是以530500元的价格购买,现房价已呈大幅度增长,从不应让有主要过错的程某某在与他人婚外同居过程中不合理受益的角度考虑,即使判令冯某某返还,亦只应返还当时已支付的对价530500元,而不应判令将房屋实物返还。如果判令冯某某返还诉争房屋,程某某不仅没有财产损失,反而可以从房屋增值部分获利,这种“人财两得”的示范效应不利于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亦与婚姻法的立法本意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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