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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
2020年8月,陈某认购了县L公司开发的商铺两套并签订了《商品房认购协议》,协议约定了商铺建筑面积及单价,认购定金1万元,作为双方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担保。
随后,陈某向L公司支付了定金1万元并授权其母亲支付了42.1万元购房款。但由于陈某急需用钱,且认为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是L公司存在过错,便要求退购商铺并返还购房款、定金及利息。L司辩称,《商品房认购协议》已约定了商铺位置、面积、价款支付等主要条款,不属于预约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已成立,L公司一直催促陈某签订书面购房合同,但陈某因自身原因一直未到售楼处履行签约手续,L公司不存在过错,故陈某应按照认购协议约定继续履行支付剩余购房款的义务。
陈某与L公司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那法院该如何判决呢?
付律师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陈某与L公司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协议》属于预约合同,陈某明确表示不履行《商品房认购协议》,要求退还购房款及定金,故不能强制陈某与L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因此,陈某要求解除《商品房认购协议》并返还购房款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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