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案情简介
结婚前,小丁投资股票赚了很多钱,投资了一家公司。后小丁和薇薇结婚。
薇薇:我们一起经营公司,你作为股东获得的分红也应该是我们的共同财产。
小丁:这是我婚前炒股赚的钱,是我的个人财产!
二人吵架后,小丁离家出走,不幸被车撞倒。肇事车主给小丁赔偿了残疾赔偿金和其他费用。
薇薇:你这次拿到的残疾赔偿金之类的钱也应该是我们的共同财产。
问:那股东分红是夫妻共同财产吗?残疾赔偿金是小丁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答:小丁作为股东获得的股权分红属于投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小丁因人身损害而获得的赔偿和补偿都属于其个人财产。
2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1063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随着自然人财产取得方式日益多元化,人们的收入不再局限于工资、奖金收入,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判断也日趋复杂。
在法律实践中,我国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判断标准大致可归纳为“一方投入脑力或体力劳动所得的财产,另一方有平等享受收益的权利”。《民法典》第1062条将投资收益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民法典》第1063条明确将夫妻一方因人身损害而获得的赔偿或补偿,包括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原来争议较大的人身损害费用,都列为个人财产,无疑是扩大了个人财产的范围,更加有利于保护公民的人身权益。
在实践中,若夫妻婚后所得为婚前一方个人财产之增益,人民法院会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对个人财产的婚后收益进行判断。若增益基于原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则为个人财产;若增益基于夫妻共同的经营行为,则为夫卖共同财产。如果收益是基于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混同后进行投资的行为所产生,无证据证明具休比例的,一般推定为共同财产投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依照《民法典》第1062条的规定,小丁虽以婚前个人财产作为本金投资,但投资取得的收益应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但是,小丁因车祸伤残所获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費、误工费等,属于小丁个人人身权遭侵权所获的赔偿,依据《民法典》第1063条的规定,属于其个人财产。
4律师提示:
关于投资活动的认定。婚姻存续期间的股票买卖、参股分红、购买理财产品等活动都属于投资行为,夫妻一方以婚前个人财产为本金进行投资,投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若离婚则应被分割。
婚前个人财产的法定孳息仍属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如一方婚前有银行定期存款,离婚时,该定期存款的利息仍属于个人财产。
若夫妻一方婚前以其个人财产购买股票,婚后没有进行任何买卖操作,那么离婚时,该股票的收益属于个人财产。因为夫妻一方婚后没有对该股票进行过任何投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