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案情简介
刘某怀孕期间,发现丈夫利用婚恋平台与多名女人保持不正当关系。
刘某产下一子,孩子体弱多病,出生1个月后天折。刘某从此抑郁,并伴有多种产后并发性疾病。丈夫对刘某说:房子是我买的,你不用回家了。
刘某:我要提起离婚诉讼,并以我丈夫未尽扶养义务为由要求其支付扶养费。那刘某的该要求能得到支持吗?
答案: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助、互相供养的权利和义务,双方离婚的时候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因此,刘某要求丈夫支付扶养费的诉求应当得支持。
2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128条 法律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等的民事权利保护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第1059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民法典》第1090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第128条对弱势群体民事权利的特别保护作出了衔接性规定,这一条文基本沿袭了《民法总则》(已失效)的内容。为保护整体上处于弱势地位的民事主体,如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等的合法权益,法律对这些人的民事权利有特别保护规定。例如,对于未成年人有《未成年人保护法》、对于老年人有《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本案涉及的妇女权益方面则有《妇女权益保障法》等规范来加以保障。
本案中,孩子夭折后刘某身心都承受着巨大的痛苦且重病缠身,离婚后没有住处,需要在外租房居住。根据《民法典》规定的夫妻扶养义务,离婚后女方在外租房的一定时间内的租金男方应当承担。
4 律师提示
扶养,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生活上和物质上要相互扶助和供养。如丈夫有住房的,应当向妻子提供该住房供其居住。夫妻共同负担日常生活费用,也是扶养义务的体现。根据《民法典》第1059条的规定,有扶养能力的一方,对于有残疾、患有重病、经济困难的配偶,必须主动承担扶助供养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夫妻离婚时,如果一方配偶经济困难,另外一方也应当给予适当帮助。
应当给付扶养费的一方拒绝给付的,需要扶养的另一方可以通过诉讼获得扶养费。如果夫或妻一方患病或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有扶养义务的配偶拒绝扶养,情节恶劣,构成遗弃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