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案情简介
王某刚驾驶货车行驶至孟家村路口时,与尹某林驾驶的小摩托相刮,货车与江边护栏相撞冲入江中,造成货车车体损坏。王某刚、尹某林承担本起道路交通事故同等责任。事故发生于午间送餐时间,尹某林为某外卖平台的外卖小哥,正驾驶着自己的小摩托,装载着某餐厅的食品给客户送餐。对于外卖小哥尹某林应承担的道路交通侵权责任,外卖平台认为不应由自己承担责任,认为其与外卖小哥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所以不应承担责任。王某刚与尹某林就责任承担问题诉至法院,外卖小哥尹某林要求追加外卖平台承担责任。外卖平台是否应对尹某林的道路交通事故承担责任呢?
要回答这一问题,应首先确认外卖小哥尹某林与外卖平台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如果存在劳动关系,外卖平台应承担用人单位责任。
用人单位责任,是指用人单位因单位工作人员基于执行工作任务而造成他人损失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用人单位承担的是替代责任,替代责任是一种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的侵权责任形态,因此在无法律明确规定的前提下,不应适用替代责任,更不宜对替代责任承担的条件及范围作扩大解释。根据《民法典》第1191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承担替代责任的前提是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而造成他人损害。本案中,外卖小哥在送餐途中与他人发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并承担一定的责任,外卖平台是否应为外卖小哥的过错承担责任,取决于外卖平台与外卖小哥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
判断外卖小哥与外卖平台是何种法律关系,首先应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来判断二者之间是否是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互联网时代出现了新型的劳动方式,即非传统性的劳动关系。出现“网络平台+个人+客户的劳务需求”这种新型模式。网络平台收集信息和提供信息,有时也提供生产工具。劳动者利用网络平台这个服务性软件得到平台发布的信息,之后运用自己的劳动力和自己的工具(或平台提供的工具)为客户服务,之后产生相应的收入。网络平台与个人之间是紧密相连的,网络平台的主要业务是这样的:收集信息、发布信息、个人得到信息、个人为客户服务、收取收入、与个人结算收入、用户评价、反馈给个人、奖罚个人。
在这个系统中:平台处于主导地位,发挥着管理的作用:一是对个人有着指挥的作用:比如向个人发布信息、限定在某个时间内完成服务。限定某个时间内反馈相关信息;二是对个人有考核的要求,如要求按平台的服务标准来操作、对完成不合格的个人要进行处罚、做得好的个人得到奖励等;三是管理方面的要求,如要接受平台的培训课程、穿上平台提供的工作服、工作帽、工作时要佩戴工作证。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三条标准来衡量:双方主体资格合法、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工作是用人单位业务中的一部分。新型的用工关系还是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的。外卖小哥的送餐行为属于执行外卖平台工作任务的职务行为,职务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外卖平台而非外卖小哥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如果外卖小哥对于损害的发生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外卖平台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外卖小哥追偿。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外卖小哥与外卖平台之间不存在从属关系,外卖小哥为多个外卖平台提供送餐劳务,这种情况下,认定二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审慎认定。
付常川,西华师范大学法学院律师实训中心秘书长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特约调解员
南充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评估法律专家
川北医学院法律顾问
南充市首届律师论辩赛优秀辩手,华律网入驻律师、南充市律师行业庆祝建党100周年党史知识竞赛团体第一名,南充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四川三合律师事务所2020年度先进个人,南充交通音乐广播电台特邀法律主讲嘉宾、南充知新书社联合创始人。
作为南充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法律专家,每年参与评估医疗纠纷案件上百件
作为南充市顺庆法院特约调解员,调解成功多起民事纠纷
作为南充首批律师代表,参与录制由南充日报社、南充市司法局、南充市律师协会联合出品的民法典宣传视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