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申 请 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事项:
请求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
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伤待遇169045元(见赔偿清单)。
事实及理由:
2021年12月8日,申请人在等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程作业时不慎被切割机割伤左手,在医院经诊断为1.左食指单指完全离断、2.左食、中、环指手指血管损伤、3.左食、中、环指指神经损伤、4.左食、中、环指肌腱损伤、5.左食指指骨骨折。2022年4月22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申请人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2022年8月8日,申请人伤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十级伤残。当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将所有的工伤待遇支付给申请人时,被申请人拒不支付。
综上:申请人认为,作为用人单位的被申请人未依法缴纳社保,在申请人发生工伤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向贵委申请仲裁,望贵委依法支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此 致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赔 偿 清 单
1、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天X23天=1150元
2、交通费:800元
3、停工留薪期工资:6000元/月X8个月=48000元
4、护理费:23天X150元/天=3450元
5.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个月X6785元=47495元
(四川省工伤保险第48条)
6、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81420÷12)=6785元/月X4个月=27140元
7、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个月X(81420÷12)=40710元
8、劳动能力鉴定费:300元。
以上八项损失共计:169045元。